“追查”与“倒查”,一个都不能少

“追查”与“倒查”,一个都不能少

——对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考与探讨

当前,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一案双查”工作,对发生在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既是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大问责追责力度的应有之义,也是落实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高气压”和“强气场”的重要抓手。

然而,也有个别地方对“一案双查”工作在认识和运用具体操作中没有足够重视,在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当前开展“一案双查”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案双查”作为进一步发挥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有力举措,尽管目前呼声很高,但真正落实起来,可供借鉴的办法和措施并不多。

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案双查”理念提出的时间不长,在一些地方仅将其作为一种导向性的意见,相关配套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并不完善,还需要不断细化、改进。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一案双查”的内容要求、步骤程序、方法措施等还停留在概念上,普遍缺乏主动开展这项工作的意识,甚至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少数同志对其相关内容要求也是不甚了解、似懂非懂。此外,一些纪检监察机关仍然存在只注重追究涉案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思维惯性,对责任“倒查”的力度不大、办法不多、效果不好,客观上制约了“一案双查”作用的有效发挥。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担当精神不够,不愿冲破阻力得罪领导,存在不愿追究,甚至不敢追究的现实困难。

标准尺度不明确。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标准是制约“一案双查”工作有效开展并取得实效的根本原因。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需要对“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这两个核心概念进行细化、明确,以确定启动该项工作的标准、条件,由于细则不明确而导致缺乏操作性的问题亟待解决。其次,是适用条款的问题。“一案双查”启动后,相应的失职、渎职行为如何认定,具体适用哪些党政纪条规,目前缺乏具体的法理解释。再次,是追责到位的问题。对“一案双查”的案件,哪些领导干部需要追责,上追到哪一级,如何确保执行到位与量纪平衡等,也缺乏具体参考标准,极有可能出现同错异罚和选择性追究的现象,影响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工作合力未形成。实行“一案双查”,主要是约束党员领导干部,“倒查”的对象也主要集中在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上。因此开展“一案双查”,必然涉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发案单位以及主管领导所在单位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办案外延不可避免,以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发案单位“点对点”的关系,则有可能演变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多个相关责任单位“点对面”的关系。如一名新提拔领导干部出现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组织部门的考察推荐责任、党委班子的提名任命责任等,也都要纳入追责的范围。因此,“一案双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需要相关责任部门的通力配合和密切协作,如果简单地把“一案双查”看成仅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家的任务,则很难确保责任落实,当前合力办案也还缺乏相应的体制机制保障。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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