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2)

毛泽东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2)

摘要:毛泽东同志对新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他在废除国民党伪法统的基础上,领导中国人民开启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他领导制定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 ;他主持起草了共同纲领、1954 年宪法和其他几部宪法性法律,为建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 ;他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制原则和思想,对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从新中国成立后到1957 年上半年,在毛泽东同志领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迎来了第一个高潮。在1954 年9 月 全 国 人 民 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以前,经政协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法令共有50 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后到1957 年上半年以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法律、法令约40 多件,并且刑法、民法的起草工作也开始进行,刑法草案已起草了22 稿,民法草案的大部分初稿也已拟出。

客观地说,由于当时我国的立法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这一时期制定的法律不是很多,许多重要的法律未及出台,一些法律的内容还是显得比较简单。但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的立法工作在我国的法制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建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它向世人展示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尊崇法治的姿态。而这一时期所制定的法律,在创建和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持制定了1954 年宪法,以法律的形式全面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政权建设。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他对建立什么样的人民政权形式进行了构思和探索。早在1940 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精神,必须表现在政府和军队的组成中,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共和国。1945 年,毛泽东又在《论联合政府》中阐述了他的建立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联合政府的主张。1948 年9 月,在西柏坡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了“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方案,它“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而是“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1949 年6 月30 日,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二十八周年,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地总结了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系统地回答了新中国所要建立的是什么样的国家,以及它所执行的基本任务和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毛泽东特别强调,“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

1949 年9 月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以毛泽东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理论为基础,特别是以七届二中全会报告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毛泽东对《共同纲领》的起草工作十分关心,他多次审阅了起草中的纲领草案,并作了多次修改。“共同纲领”这个名称,就是毛泽东提出来的。作为一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第一次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的颁布施行为国家政权建设提供了法制依据,也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终确定奠定了基础。

《共同纲领》实施几年后,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宪法起草工作也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毛泽东亲自主持宪法起草工作,并出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之后,中央又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1954 年1 月9 日,宪法起草小组集中到杭州正式开展工作,毛泽东亲自领导了这个小组的工作,宪法草案的每一章、每一节、每一条,他都亲自参加了讨论。1 月15 日,毛泽东给在京的刘少奇等同志写信,通报了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并要政治局委员及在京中央委员阅看下列主要参考文件 :(一)1936 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 ;(二)1919 年苏俄宪法 ;(三)罗马尼亚、波兰、民主德国、捷克等国宪法 (四)1913 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 年曹锟宪法、1946 年蒋介石宪法 ;(五)法国1946 年宪法,以做好讨论宪法草案初稿的准备。

1954 年3 月23 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提出了草案初稿。毛泽东在这次会上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进行了七个月。最初的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十一、十二月间写的。第二次稿是西湖的两个月,那是宪法起草小组搞的。第三次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次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今天还要依靠在座的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这个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在会上,毛泽东还就宪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国家主席与总理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国家主席的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宪法结构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6 月14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向全国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会上毛泽东作了重要讲话,他说,“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拥护,大家所以说它好,就是因为有这两条 :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总结了经验,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并指出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9 月14 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一些代表对宪法草案又提出了两处修改意见。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一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决定同意这两处修改意见。毛泽东在会上谈到宪法起草过程时说 :“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五百多高级干部讨论,全国八千多人讨论,然后是三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这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千多人又讨论。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但也不必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

1954 年宪法进一步肯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比较完备的规定,人大工作也由此开始启程。

1954 年宪法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最重要成果。它描绘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方向与道路,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和政治制度。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在制宪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特别是在领导新中国法制建设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原则和思想。

1.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和司法原则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无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上,还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毛泽东一贯坚持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突出强调从革命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出发,根本是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1954年,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他指出 :“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这是他为起草宪法确定的基本指导方针。毛泽东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等司法原则。他强调 :“对任何人,应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毛泽东要求司法机关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他说,“发现了错误,一定要改正。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监狱、劳动改造的管理机关,都应该采取这个态度。”

2.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

民主立法是毛泽东一贯倡导的群众路线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在制定1954 年宪法时,他就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 :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在他的亲自主持下,宪法草案经过了三次大规模的群众性讨论。第一次是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计千余人进行讨论 ;第二次讨论,全国约有一亿五千万余人参加,提出了1180420 条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一场真正的人民立宪运动 ;第三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宪法草案最后修改稿进行了讨论。毛泽东说,“这个宪法草案之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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