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3)

毛泽东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3)

摘要:毛泽东同志对新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他在废除国民党伪法统的基础上,领导中国人民开启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他领导制定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 ;他主持起草了共同纲领、1954 年宪法和其他几部宪法性法律,为建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 ;他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制原则和思想,对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在强调民主立法的同时,毛泽东特别注重科学立法。他说,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在制定1954 年宪法时,他亲自参加草案的起草工作。每一章、每一节、每一条,他都参与讨论,有时甚至是逐字逐句的推敲修改。草案初稿完成后,进行修改拿出“二续稿”“三续稿”。随后聘请了法律顾问、语文顾问对“三续稿”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修改,通过“四续稿”。毛泽东强调“这个初稿可以小修改,可以大修改,也可以推翻另拟初稿”。可见其科学缜密的态度。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图为同年12 月6 日,北京市西单区的选民兴高采烈地参加投票。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毛泽东在领导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从国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他于1953 年指出:“原则性要灵活执行。应当是那样,实际是这样,中间有个距离。有些法律条文要真正实行,也还得几年。比如婚姻法的许多条文,是带着纲领性的,要彻底实行至少要三个五年计划。”毛泽东在1954 年的多次讲话中阐述,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

4.“古为今用”和“洋为中用”的立法原则由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在摧毁国民党伪法统的基础上起步的,可以说是从零开始,因此,毛泽东在领导新中国法制建设时,不仅注重研究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历史上的立法经验,同时,也关注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这就是“古为今用”和“洋为中用”。毛泽东在评价1954 年宪法时指出 :“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这个宪法草案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在1954 年宪法起草过程中,他说 :“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

5.认真守法、严格执法的思想毛泽东在重视立法工作的同时,也特别强调要认真守法、严格执法。他说:“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他还要求每个人都要遵守宪法。“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在谈到肃反工作时,他指出,“肃反要坚持,有反必肃。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办事,不等于束手束脚,有反不肃,束手束脚,是不对的。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脚。”

6.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毛泽东历来主张,在人民内部、干群之间、官兵之间、人与人之间应该建立起平等的、互助的、同志式的关系。除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许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从他参与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他领导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再到他主持领导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贯穿了这一法制原则。建国前夕,他指出,某些犯有重大错误的干部和党员,“群众不但有权对他们放手批评,而且有权在必要时将他们撤职,或建议撤职,或建议开除党籍,直至将其中最坏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审处。”1957 年1 月,他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强调,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并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毛泽东还曾说过,“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在实践中,毛泽东对那些虽身居高位,却犯有严重罪行的腐化分子,也绝不姑息,严格按法律来处理。建国初期,他挥泪斩马谡,将犯有严重贪污罪的天津地区负责人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极刑。此举不仅成为反腐倡廉的经典范例,同时也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作了最好的诠释。

7.对于犯罪分子采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的形成与发展,是与毛泽东提出和倡导分不开的。1950年6 月6 日,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在建国初期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都贯彻了这一政策思想。1979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后来的几次刑事补充立法,总结历史经验,结合现实情况,全面集中地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的政策。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他提出 :“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 ;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为了使“慎用死刑”的思想落到实处,毛泽东还提出了严格的死刑审批复核程序和死刑缓刑的思想。他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 :“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他们中的多数,要交给农业合作社去管制生产,劳动改造。”后来,毛泽东又及时制定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动改造方针,使新中国在对犯罪分子的改造自新方面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以上所列仅是毛泽东关于法制方面诸多论述中的一部分。实际上,毛泽东关于法制方面的论述内容非常丰富。毛泽东同志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又体现了中国特色。它不仅对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对我们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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