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

毛泽东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

摘要:毛泽东同志对新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他在废除国民党伪法统的基础上,领导中国人民开启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他领导制定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 ;他主持起草了共同纲领、1954 年宪法和其他几部宪法性法律,为建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 ;他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制原则和思想,对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毛泽东同志对新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他在废除国民党伪法统的基础上,领导中国人民开启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他领导制定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 ;他主持起草了共同纲领、1954 年宪法和其他几部宪法性法律,为建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 ;他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制原则和思想,对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基础上,领导中国人民开始了一场波澜壮阔的立法运动,开启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法律被认为是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所以,有什么样的国家政权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对于体现旧政权并为之服务的法律必须予以废除,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1949 年1 月14 日,毛 泽 东 在《 关于时局的声明》中提出了“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的号召,这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后对待旧国民政府时期法律所持的坚决否定的立场。根据毛泽东的指示精神,1949 年2 月22 日,还专门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 :“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为新中国法制建设排除了障碍。在毛泽东的领导下,一场波澜壮阔的立法运动拉开了序幕,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开启了新纪元。

1950 年4 月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自1950 年5 月1 日公布施行。毛泽东对制定婚姻法非常重视,在起草过程中,他曾两次亲自主持召开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全国政协常委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草案。这部法律出台后,他又评价说,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是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婚姻法体现了毛泽东婚姻立法思想,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等。它的颁布实施,对于革除相沿数千年的封建陋习,彻底解放广大妇女,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和政务院还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通知和指示,并于1953年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

就在婚姻法实施不到两个月,毛泽东于1950 年6 月29 日签署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性质与组织原则、建立工会的程序、集体合同、工会参与企业管理、政府和企业拨给工会办公活动设施、工会到有关单位视察、工会干部的编制、工会活动的保障、劳动争议的处理和工会经费的来源等,明确了工会在新中国的法律地位。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和发展工会组织,团结教育广大职工积极投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在工会法颁布之日,许多地方的职工群众敲锣打鼓放鞭炮,欢庆这部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法律的出台。

工会法公布的第二天,毛泽东再次签署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部法律贯穿了毛泽东关于土地改革的一系列主张。其中关于“保存富农经济”的规定,展示了他高超的政治智慧和策略。根据土地改革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一场彻底铲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的深刻革命。至1952 年年底,土地改革工作基本完成,3 亿名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约7 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从历史的角度看,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这三部法律,不论是对我们新生的共和国而言,还是对普通百姓而言,都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如果说婚姻法让广大妇女获得了解放,工会法确立了工人阶级国家主人翁的地位,那么,土地改革法则是让亿万农民从经济上翻了身。因此,这三部法律的出台,改变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从法律上保障中国人民真正站了起来,扬眉吐气,当家作主。

1953 年1 月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图为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讲话。

1953 年1 月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毛泽东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 :“就全国范围来说,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因此,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了,这是中国人民流血牺牲,为民主奋斗历数十年之久才得到的伟大胜利。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更加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建设和加强抗美援朝的斗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它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经过讨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1953 年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后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毛泽东提议,会议决定成立以周恩来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1953 年3 月1 日,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实施了选举法。邓小平对此指出 :“选举法是中国人民在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长期艰难困苦的斗争中获得的一种胜利果实。”“如果说我们国家正开始的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标志着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新阶段,那么,选举法的颁布正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阶段。”

毛泽东同志还主持制定了全国人大、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五个组织法,并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这五部法律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产生、组成、地位、职权、活动范围和它们之间的关系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证了各级国家机关的活动开始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