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法治思想研究 (2)

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法治思想研究 (2)

摘要:该成果在具体内容方面不仅翔实、科学地论述了伟人法治思想的生成,而且还关注于三位伟人法治思想间的传承与发展,试图全面、系统地爬梳、概括、提炼出对指导当今中国法治发展有所裨益的精品理论。这对于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毛泽东与中国法治萌芽

该成果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毛泽东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发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对民主法制建设有重大贡献,他在此时期形成的法治观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继承孙中山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实践中的毛泽东法律思想是巩固并发展中国革命与建设事业的理论基础。

第一,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民主观具有中华特色。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就把适合于我国的政体确定为民主集中制。这个原则到社会主义时期仍然适用,并且一直被我国宪法所确认。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而政党制度又是现代化国家民主政治的核心部分。批判和推翻国民党一党专政和独裁统治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项主要任务。而且毛泽东坚决反对以党代政的错误,甚至把它与国民党独裁专制相提并论。这与50多年后邓小平领导的党政制度改革是一脉相承的。

第二,毛泽东重视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他始终坚持统一战线的基本原则,没有把自由与权利限制于工农群众范围,而是包括一切符合当时政治斗争需要的阶级、阶层与个人,在最广大的范围内平等实行权利与自由,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第三,毛泽东在对人民民主权利的论述上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性。也就是说,他把民主作为人民民主专政不可分割的一个方面。二是人民的民主权利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民主权利与国家的管理需要之间有相互制约的关系。关于民主与集中的论述反映了这种观念的几个层次。一是民主与集中是国家政体的基本关系;二是民主集中制是施行于人民内部的民主制度;三是民主集中制也是国家机关的组织工作制度;四是民主集中制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条件。

第四,毛泽东的宪政观有几个重要层次。他认为,首先宪政就是专政,即阶级的统治;其次宪政只是一种统治形式;再次宪政是民主政治;最后宪政就是宪法对民主化的确认。在这一基础上,毛泽东对宪法进行定位,他指出宪法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产物,是资本主义革命的成果,应当承认资本主义民主的历史地位,并认为民主和社会主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毛泽东民族思想是对共和精神的时代传承,实践着民族共和的价值理念,是对孙中山民族理论的继承和超越。同时,毛泽东思想中的独立自主思想蕴涵着深刻的国际法思想,其对国际法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三、邓小平与中国法治发展

该成果认为邓小平法治思想、法治观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孙中山与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是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邓小平根据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从解决迫切的现实问题入手,总结了我国的民主法制实践,最终形成了“依法治国”的法治观。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邓小平解答了法本质论、法价值论、民主进化论、法制发展论等重要命题,为科学发展观的法哲学基础提供了最重要的理论参数,其中蕴涵着深邃的哲学智慧。

邓小平法治观的核心是依法治国论。邓小平深刻分析了人治与法治问题,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的目的和基本标准。他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目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其基本标准是消除人治,实行法治,使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和稳固性,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即严格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国家的改革实践密切结合,是邓小平法治观的主要特点。邓小平提出要对国家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使党和国家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真正解决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为了保障改革开放,应当坚持“两手论”,要一手发展经济,一手打击犯罪;要搞好廉政建设,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打击腐败;要发展和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维护社会安定。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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