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3)

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3)

依法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进行科学决策。建立健全军民融合发展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有关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关决策机关内部有关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有关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确保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深入推进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依法行政。各级有关行政权力机关应依法履行军民融合发展职责,坚持将其职能、权限和行政方式等严格置于法律规定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权力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坚决消除军民融合发展中的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坚决纠正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坚决克服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的懒政、怠政问题,坚决惩处推进军民融合发展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依法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健全有关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处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对由于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决策严重失误或管理严重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的有关企事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造成危及国家安全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作者:南京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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