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深入贯彻和执行《反间谍法》 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

广西:深入贯彻和执行《反间谍法》 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

摘要:《反间谍法》体现了党中央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方略的重要体现。国家安全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尤其作为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贯彻和执行《反间谍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维护国家的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经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后,在国家安全领域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在总结多年来国家安全工作所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的特点,是我国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体现,是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反间谍工作的迫切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第一部全面规范和保障反间谍工作的专门法律。必须深入贯彻和执行《反间谍法》,做好新形势下的国家安全工作。

一、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

《反间谍法》既适应了隐蔽战线斗争的新形势,体现了依法开展反间谍斗争的现实要求,又考虑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长远发展需要,是构建新时期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成果。该法从当今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反间谍工作具体实际需求出发,从立法技术到具体内容,不仅对反间谍工作作了全面、科学的制度安排,还确立了一系列与反间谍工作相关的重要机制,成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明确了反间谍工作原则。《反间谍法》将反间谍工作多年来坚持并行之有效的原则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明确了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二)定义了间谍行为。《反间谍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一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是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是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三)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反间谍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强调中央事权,必须高度集中统一。《反间谍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同时,考虑到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了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该法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四)完善了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的职权。《反间谍法》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行使技术侦察、询问、搜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工作职权。该法在总结长期以来反间谍工作实践取得的成效基础上,将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确需采取的相关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确保了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二是必要时可设置相关工作场所。三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五)与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衔接。为有利于打击间谍行为,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反间谍法》结合《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对间谍行为作出列举,并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另外,该法中涉及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在开展反间谍工作中使用的强制措施等其他相关规定,注意与《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体现了法律的统一。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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