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

统一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作为一项行政行为,统一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不仅是规范行为,强化责任,提高质量,增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客观需求,而且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条例》规定了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内容,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内容,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法律依据。《条例》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结合《条例》颁布和实施,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相关政策意见等部门规章和标准,进一步细化登记类型、登记程序、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要求、登记机构和人员职责等,明确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规范要求,尽快形成以《条例》为核心,以实施细则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为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体系,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充分的依据和保障。

统一簿册和证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载体,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登记信息查询的重要依据,统一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本要求和体现。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统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消除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切实便民利民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目的之一。为此,《条例》专章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明确了登记簿的编制、内容、介质、保管等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这也充分说明了不动产登记簿不同于一般的档案资料。《条例》还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按照《条例》的规定,下一步,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我们将尽快颁发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和证书式样,明确和统一不动产登记簿册和证书内容,争取与《条例》同步实施。

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的信息平台是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登记效率,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之间依法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的重要保障,是提供便捷的不动产查询服务,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条例》专章规定了不动产信息的管理、共享、查询和利用等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问题,明确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要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并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实现依法查询。落实《条例》的规定,我们将进一步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并逐步实现全面运行。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对于不动产登记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实施和完善,是我们大家“中国梦”实现的过程;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说,意味着更加有效的财产权保护,更为安全的不动产交易保障,更为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安民、便民和利民工程,这也是我们广大群众的“中国梦”。

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到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从无到有,各项工作全面加快推进。为了加快实现大家共同的“中国梦”,我们将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积极稳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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