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权力变现”近年来并不少见
据了解,民警在交警部门自办的从事辅助业务的企业中入股参与分红的情况在早些年曾较为普遍。
记者梳理近年来相关案例发现,我国的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严格禁止政府公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或变相参与经营性行为,以及在企业中担任职务等行为的条文。其中,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然而,即便在中央对各种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权力进行严格约束的大环境下,依然有少数人无视相关的法律法规顶风作案。2014年12月,山西省临汾市查处公安局交警支队原党委委员、常务副支队长荣任平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受利润50万元被通报。而在2011年,湖南省公安厅开展的整治公安交警参与影响公正执法经营活动的专项行动中,170多名交警主动退出了相关经营活动。
从一些案件中不难看出,交警违纪参与经营的公司多从事审验车、挂牌等相关辅助服务,权利与利益纠结在一起,形成了颇为可观的收益和稳定的利益链条。这些案件被曝出以后,在网上引起热议,不少人对交警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攫取不当利益深感震惊和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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