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举目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纲举目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清晰地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对总目标做了具体阐释,使总目标既具统领性,又具实施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将“一个共同推进”和“一个一体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提出,是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

●“五个坚持”,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成效,是迈向法治中国的宝典。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清晰地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对总目标做了具体阐释,使总目标既具统领性,又具实施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总目标彰显了更高的法治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包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离开了哪一个都不行。“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1978年,中国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而截至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经达到242部。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已如期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中国未来要形成“法治体系”,这是一个重大变化;而《决定》总目标的提出,则彰显了我国对法治的更高要求。

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决定》给出了精辟的回答,那就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字方针,明确了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环节和主要任务。具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同时还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调依法治国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应一体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将“一个共同推进”和“一个一体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样的法治工作格局。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我们描绘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为我们绘制出了路线图,指明了具体路径。只有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基础和前提条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缺一不可。

总目标具有很强的创新性

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我们党对法治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十年动乱”结束后,邓小平同志就深刻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适应这一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民主法治建设的新征程;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重申了这一方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执政确立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在这些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根据新的实践和时代发展,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提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不仅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独创性,是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体现了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认识的突破、手段的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中国发展的新引擎,改革是必不可少的点火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整体,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党从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确定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到建设法治政府、完善司法体制,中国发展的进程,是不断创新的过程,也是法治进步的过程。可见,改革与法治同行,创新与发展相伴。今天,我们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处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阶段,一刻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

总目标具有突出的实践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中探索并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从1954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改革开放后重启“法律之门”;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们党在长期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探索出一条独具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不是一句空话。《决定》对于总目标的实现指明了实践途径。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有力有序推进法治建设,这是根本保证;只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权益,这是本质要求;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基本原则;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这是基本方式;只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才能与国情相适应、与社会相对接,这是基本前提。这“五个坚持”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成效,是迈向法治中国的宝典。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让人民群众满意是党做好一切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也是检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否实现的一把尺度。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同样在和谐社会建设中,需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教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等问题入手,依靠法治营造更加公平、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也是人民维护合法权益的“重武器”。直面问题、聚焦问题,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切实促进公平正义,才能保证总目标的正确方向和顺利推进。

总目标指明了正确的实现路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向国内外鲜明地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总目标明确这一根本性问题,有利于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和历史任务,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法治上的共识,排除和澄清各种模糊认识,保障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当今世界,由于各国历史、文化和发展道路的不同,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模式和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宣示了我国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的选择。实践已经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在这个大政方针下,总目标指明了依法治国的实现路径,即: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所以,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和幸福所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是社会的基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所以能制胜于天下者,用法明也。”治国理政,离不开法治;富国强民,离不开法治。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共同放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作者为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校长、教授 张子荣

责任编辑:覃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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