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是问题的实质
《中国社会科学报》:结合当前社会思潮,您认为,分析毛泽东的“宪政”观,在今天对我们有哪些现实意义?
汪亭友:当下国内关于“宪政”的观点很复杂。其中,一些人是主张完全照搬西方宪政的自由主义宪政派,其核心观点是,取消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另一些人则希望先争取实现“社会主义的宪政”,待时机成熟,再谋取实现西方宪政,在其布局中,“社会主义的宪政”只是过渡,走西方宪政之路才是最终目的。
此外,还有一些同志主张维护社会主义宪法,维护共产党执政地位,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但同时认为,我国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搞“宪政”,并把这种“宪政”称为“社会主义的宪政”或“无产阶级专政的宪政”。这与前述两种观点有本质区别,其出发点是好的,但续上“宪政”二字,反而徒增纷扰。因为我们要发展的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才是问题的实质。
一些同志误以为法治就是“宪政”,搞法治就一定要搞“宪政”。殊不知,法治虽同“宪政”有联系(大凡现代宪政国家都主张法治),但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道理很显然,因为凡主张法治的国家并不都被西方认同为有“宪政”,因为他们说的“宪政”有特定内涵,是一个特定的“框子”或者“外套”。对此问题,需要像毛泽东那样作具体的、阶级的分析。
历史地看,“宪政”同资本主义制度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作为维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反映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政治制度,无论是君主立宪的“宪政”,还是议会制、总统制的“宪政”,都没有改变“宪政”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毛泽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英、美、法等国的“宪政”是“吃人政治”。如果忽视这样一个历史和现实的经纬,把在西方被穿得油乎乎的“宪政”外衣当作一件可以到处招摇的华丽的袈裟,那就恰如鲁迅所说的,“拿着尿布当军旗”。
毛泽东从不迷信国外的制度,即便谈“宪政”,他也是强调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实际出发搞“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的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从来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执行宪法和法律。当今,一些人套用西方“宪政”概念,拿西方宪政来框定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其意图是要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同我们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对立起来,认为只要不放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承认中国是法治国家,就认为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宪法,就还要“制宪”,这显然是别有用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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