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思考 (2)

对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思考 (2)

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构建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的普法工作制度,增强其法律意识。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应尽可能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律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也可以在行业协

会中成立法律事务所,专门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员工学习《合同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等常用法律法规,尽可能提高企业员工自身的法律意识。在熟悉国内法律的同时,民营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尽可能地学习、研究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知识产权等国际法律,使民营企业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争取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做大做强民营企业。二是重视安全生产,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民营企业要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教育员工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增大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三是建立有效的民营企业风险保障机制。强化和完善现有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使之真正成为中小企业分担经营风险,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承受各类市场风险的能力。四是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处理矛盾的能力。建立纠纷预警机制,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因诉讼而增加经营成本,以及矛盾的激化。

(二)完善政策,规范经营,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目前,各种市场主体的地位还不是完全平等的,非公有制经济在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和欠缺。因此在完善政策方面,一是要落实非公有制经济的“依法平等”待遇,不区分市场主体的经济性质,凡是经济领域其他所有制经济可以进入的,尽可能地允许和鼓励民营经济平等参与竞争,在融资、外贸经营权准入等方面进一步放开政策,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

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放宽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实现公平竞争;二是支持民营企业抱团发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发挥民营企业特色优势和互补优势,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除特殊规定外,允许生产要素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内自由流动。在审批手续、资产评估、债务处理等方面创造同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在贷款审批、金融服务上,要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对待,使其能够有足够的周转金助其发展;四是扩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五是要完善公司方面的制度和政策,防范企业利用法律空子逃避债务,引导民营企业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纳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执法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透明度,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特别要消除个别部门、个别执法人员的特权思想,形成主动、热情、依法、全方位搞好服务的氛围。个别部门服务意识不强,重管理轻服务,重效应轻发展,一些“揩油”行为仍然存在,“利益均沾”思想仍有一定市场,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损害了政府和干部形象,挫伤了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要鼓励民营企业者克服“小成即满、小富即安”的思想,教育他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多为社会做贡献。

(四)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企业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发挥其组织、协调、调处法律纠纷等法律保障的职能作用。以民营企业主要行业和主导产品为依托,建立专业合作社、企业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通过专业合作社、企业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的自律,实行社会化管理、监督和服务,在专业合作社、企业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中建立同行之间的资金、信息、技术、市场营销等资源共享的互助互利机制,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指导,调处会员涉及的法律纠纷,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五)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一些企业千方百计逃避债务(主要是逃税、骗占土地、套扶持资金和骗取无息贷款等),除了现有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个别领导好大喜功的因素外,主要就是社会信用体系脆弱,社会信用度低,失信的成本低,失信企业受到惩罚的几率低。因此,建议党委、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培育社会信用体系,大力营造政府信用和商业信用,建立民营企业信息平台,汇集企业审批、登记、监管、经营等各方面信息,实现各职能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的信息共享,加强信息沟通,逐步建立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体系,提高民营企业的资信度,降低经营成本,杜绝不良和违法的经营行为。

(六)结合民营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建立相对统一的组织领导机制,建议由宣传部门、普法、工商、劳动、司法、招商、环保、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组成相应机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和协调本地民营企业普法工作,具体负责实施、协调、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结合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普法方式。

责任编辑:覃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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