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法律体系“2.0时代”(2)

走进法律体系“2.0时代”(2)

——怎样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三、怎样推进开门立法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航道法(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反间谍法(草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广告法(修订草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014年前11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8部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期间,共有19512人次在网上提出62315条意见,对草案的修改完善发挥了很大作用。像这样敞开大门立法,已经越来越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常态。

开门立法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随着人们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出更高要求。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握立法规律、遵循立法程序,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广泛听取、认真对待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体现和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健全沟通机制。兼听集思广益,沟通增进共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这些都将使立法机关更好了解公众的关注点和诉求。立法协商是对不同诉求进行比较和平衡的重要方式,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还要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以更好统筹兼顾社会不同方面利益。

拓展参与途径。广纳民意、广集民智,法律法规才能更接地气、更具民意基础。公开征求意见是公众参与的重要渠道,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后,除公布法律草案初审稿征求意见外,还将公布草案二审稿广泛征求意见,使公众有更多机会发表看法。应积极探索完善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机制,为公众提供发表意见的平台。此外,还要建立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让人们知道哪些意见被采纳了,哪些意见没被采纳、为什么不能采纳,避免“你说你的,我改我的”,调动人们参与的积极性。

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在长期实践中,我们探索形成了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很多有效形式。比如,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发挥代表议案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十一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共有603件代表议案涉及的149个立法项目列入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创新和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

加强组织协调。一部法律,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涉及多个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必须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要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推进立法精细化。

四、怎样使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2014年8月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基本法”的条例,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到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这个条例的施行,为自贸区的改革探索提供有力法治引领和保障,标志着自贸区改革正式进入于法有据、由法推进的新阶段。

说到法治与改革,许多人首先想到二者的矛盾:法治的特点是“立”,有稳定性;改革的特点是“破”,有变动性。但这一破一立之间,更是彼此促进、相互推进的关系。正如古人所讲,“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推进改革离不开法治的规范,法律又要适应改革向前推进的要求,发挥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就是要着眼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立法工作,保证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推进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

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推进到哪里,立法进程就要及时跟进到哪里,增强立法的主动性和及时性。针对目前立法工作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问题,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分类做好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对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释法,赋予法律条文更加准确、更具有针对性的内涵。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加快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权利,推动法律体系完善发展。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五年规划确定了68件立法项目,其中新制定20多部法律,修改40多部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将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的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依法授权先行先试。对法律立改废释的条件暂不成熟而改革实践又迫切需要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特别授权先行先试,解决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这就为推进司法领域改革提供了法律授权,对保障司法改革依法有序进行,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意义。

“法者,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立法是依法治国的第一道“工序”。随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将更加完善,必将为构筑法治中国的宏伟大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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