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泄密为由辞退环卫工人是否践踏了《劳动法》(2)

以泄密为由辞退环卫工人是否践踏了《劳动法》(2)

环卫工被指“泄密”遭辞折射了什么?

有环卫工工作中被车撞倒,这明显已经是公共事件。作为同事,郭保民通知了媒体,并说了公司的名字,没有任何不妥。而且这么做,一方面是行使自身的爆料权,另一方面也能通过媒体的报道,呼吁大家关注与关心环卫工。保洁公司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辞退郭保民夫妇,明显是欲加之罪。

辞退是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辞退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比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等。郭保民只是就有同事被车撞倒对媒体进行了爆料,显然构不成辞退的条件。况且,郭保民爆料惹怒了公司,与其在同一公司工作的老伴并没有直接关系,何以要两人一起辞退?

退一万步说,公司有公司的规章制度,郭保民夫妇违反了公司制度,公司决定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也需要提前30日提供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而不是1月31日郭保民爆料,在事隔5天的2月5日就强制要求其离开工作岗位!

说白了,保洁公司辞退郭保民夫妇,无非是嫌其多事,不听话,是杀一儆百,做给其他环卫工看的。这种乱象,当前在相关企业和单位,非常普遍,比如前不久,长沙一电子商务公司,就开除了一名程序员,而理由竟然是“连公司20来号人都认不全”(据2月6日华声在线)。再比如,不久前,同样是西安,58岁的环卫工丁权因为在路边烤火,而被公司辞退等等。

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辞退环卫工也好,以“认不全同事”为说辞开除员工也罢,烤个火就让环卫工“走人”亦好,其背后无不折射出了一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方式与方法上的简单与粗暴,甚至是严重违法。这是对劳动权益的严重无视,更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严重践踏。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对类似的辞工乱象切莫坐视,要及时介入,为当事劳动者讨一个说法,同时还《劳动法》等法律一份应有的威严!

【启示与思考】

因为泄露商业秘密而被辞退或者打官司的事,听说过不少,而一名环卫工因泄密被辞退,却是第一次听说。初闻此事,以为有假。仔细看报道,证实是真。既然郭保民被辞退的理由是泄密,就得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那么,环卫工郭保民到底泄了什么密?连合同都没签的他又能掌握保洁公司的什么商业秘密?这委实让人看不懂、想不明白。如此看来,保洁公司脱不了“欲加之罪”之嫌,辞退一个员工更不能这么简单粗暴,置劳动者的权益和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环卫工被车撞,不属于企业的财产权利,更不属于商业经营过程中应该保密的信息。因此,这家保洁公司在辞退环卫工时拿出来的“泄密”理由实在牵强得过分。

环卫工当然不可能泄露公司的什么“商业秘密”,但从辞退一事来看,却是“泄露”了公司的“违法秘密”。其一,由于没有签任何书面合同,郭师傅只记得公司名字大致叫“康之洁”,可他收到的“解除劳务合同的通知”上落款公司名称却变成了“三桥新街保洁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一名内勤表示辖区内部分路段环保任务是由西安康之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在做,没听说还有个“三桥新街保洁公司”。康之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怎么就变成了三桥新街保洁公司?我们猜测,要么这个“三桥新街保洁公司”是编造出来的,要么这个公司是转包的公司;其二,环卫工是2009年进公司做环卫工的,可保洁公司却根本没有与之签订任何书面劳务合同,这明显是违法行为;其三,保洁公司随意辞退环卫工,更是违法的;其四,暴露出监管部门的“失职”。对于三桥新街保洁公司与西安康之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以及之前郭师傅干了这么多年环卫工作为什么没有签合同,相关管理部门的内勤只表示会向上面反映,可见监管是一片空白。

环卫工泄露的不是“商业秘密”而是“违法秘密”,而保洁公司的“违法行为”本不应该是“秘密”。监管一旦缺位,环卫工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被随意辞退恐怕是必然的。被辞的环卫工尽管未与保洁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他们与保洁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该享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保障。而保洁公司辞退郭保民夫妇的莫须有理由并不在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之内,这也就意味着,保洁公司辞退郭保民夫妇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郭保民夫妇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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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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