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补充和完善(2)

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补充和完善(2)

关于经济决定法只应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来理解。恩格斯认为,经济是推动法的发展的最强大动力,但并不是自动发生作用。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必须通过一定的中介环节才能实现。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与其他社会观象无关。恩格斯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及其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的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虽然经济因素是决定法的主要力量,但其他各种因素对法的作用和发展也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

关于法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法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当然,这种独立性与经济最终决定法的必然性是辩证的统一。法的相对独立性必然要求法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即要求法的内容和它的实施过程都必须遵循法律过程内在的要求运行。恩格斯进一步论证:“‘法的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的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一再突破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这里我暂时只谈民法)。”法之所以具有相对的自主性,是因为法律并不能始终准确地表现它所反映的经济关系,这就要求根除一切内在矛盾,协调它们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国家与法对经济发生反作用的表现形式。由于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经济也具有反作用。“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以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像现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那样,它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止经济发展沿着既定的方向走,而给它规定另外的方向——这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并造成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浪费。”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显而易见,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经济和法的关系。

总之,恩格斯晚年以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翔实的史实为依据,系统全面地论证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以及家庭、私有制和国家与法的起源问题,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了极为重要的发展、补充和完善。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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