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补充和完善

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补充和完善

1883年3月14日,卡尔·马克思在伦敦逝世。恩格斯整理马克思手稿时,发现了马克思1880年至1881年间对美国科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著作《古代社会》一书所作的详细摘要,其中包含马克思的许多批语和论点。恩格斯研究后认为,有必要利用马克思的批语以及摩尔根书中的某些结论和实际材料写一部著作。这就是1884年问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9世纪90年代,在反击肢解和诽谤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逆流的过程中,恩格斯开始察觉到,必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使马克思主义理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恩格斯去世前所写的《致约·布洛赫》《致康·施米特》和《致瓦·博尔吉乌斯》等书信,也体现了他晚年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原理极为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关于人类婚姻家庭的起源和发展历史。恩格斯认为,在原始状态中,人们处于一种杂乱的性关系,因而无所谓什么家庭。后来,家庭形式逐渐发展,先后有四种,即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其中,专偶制家庭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时期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在以后的文明时代,基本都是专偶制家庭。在阶级社会,由从前的对偶婚转为专偶制,在婚姻形态上无疑是一大进步,但这种专偶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专偶制”。

关于理想社会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第一,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专偶制不仅不会灭亡,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第二,性爱将成为婚姻的基础,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第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第四,男女平等。由于男子在经济上的统治被取消了,他们在婚姻上的统治也将自行消失。这样,男女在婚姻上的完全平等就会得以真正实现。

关于法和国家产生的历史根源。恩格斯详细考察分析了原始社会的状况。“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同样,部落和氏族分为不同的阶级也是不可能的。”后来,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第二次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是商人的出现,它是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在社会变革中,氏族制度日益失去其存在的依据,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带来的后果——社会分裂为阶级所摧毁,氏族被国家所代替。“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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