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2)

广西: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2)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立法建设已有了重大进展,农业农村发展无法可依的状况已基本得到改变。但是,我国的农村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相对于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地位和现实要求而言,我国农村立法依然滞后。

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化农村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要重点抓好几个方面。一要对农村执法的职责认识到位。充分认识到农村行政执法部门是政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权,是为农民群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此,要加强对农村执法机构成员的规范执法教育,强化农村行政执法者的社会责任,防止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视金钱为万能,最终导致思想蜕化的恶果出现。二要改革农村执法机构自收自支财务体制。当前,农村执法机构大多是自收自支的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因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不时出现一些滥执法和乱执法的现象。因此,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要健全涉农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就是从经济驱动的源头遏制农村执法的乱象发生。三要加强农村执法的监管力度。农村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很大部分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执法机构即使有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但关键时刻时常形同虚设,监督失控。因此,必须加强农村执法的监管力度,以便及时发现,有效纠正农村执法机构的违法行为。四要改革农村执法机构多头、力量分散状况。针对当前农村执法体制造成执法力量分散、管理弱化的现象,中央提出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积极探索农林水利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必将推动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

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涉农法律服务与司法救助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何进行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以及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让、租赁、入股权能的过程中,不损害农民和集体组织的根本利益,必须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具体部署,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这是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常言道,“无救济即无权利”。同样,无法走向和接近救济,也无权利可言。从农村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来看,涉及农民及农民集体组织的权利遭受侵犯后没能够得到恢复,往往肇始于农民及农民集体组织的诉讼权利受限、无法接近法院进入司法程序,其次才是由于审判不公正、诉讼权利被弱化和剥夺。有效的司法救助事关农村农业能否可持续发展,事关农民及农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事关农村社会能否和谐稳定。当前,我国涉农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制度还很不完善,在保障农民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农民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平衡农村社会利益、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等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着眼于实现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涉农法律服务与司法救助,一是从侧重事后法律救济向事前防范法律风险方向转变。农村法律工作者要主动参与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制订工作,为农业订单合同、农民外出务工合同及农村土地转包、租赁、使用权入股合同等各类农业合同提供起草、审查和公证服务,为农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培训等。二是从农民被动寻找法律服务向主动给他们提供服务转变。基层政府应当根据农民对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组织相关法律人士主动上门服务,各自然村通过挂牌成立村级法律服务室,设定“律师接待日”。“律师接待日”可以固定在每月的几天中,也可以根据村民需要随时调整时间,法律服务团的律师按照设定的接待日期,主动上门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三是从农民群体登门申诉转变为司法主动为民。司法机关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不断改进工作,加大涉农司法救助力度,为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具体而言,就是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涉农立案服务措施,实行“一站式”快捷立案,加强涉农诉讼指导,切实保障农民群体的诉权。同时,基层法院要定期到各镇驻地就地巡回办案,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减免缓涉农诉讼费用,确保经济困难的农民群体打得起官司。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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