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广西: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立法建设已有了重大进展,农业农村发展无法可依的状况已基本得到改变。但是,我国的农村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相对于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地位和现实要求而言,我国农村立法依然滞后。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在继续聚集“三农”工作同时,根据形势变化和任务要求,首次提出并强调要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这不仅为推动新形势下的农村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更有利于为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保障。

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完善农村立法体制

当前,我国农村立法建设已有了重大进展,农业农村发展无法可依的状况已基本得到改变。但是,我国的农村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相对于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地位和现实要求而言,我国农村立法依然滞后。目前有关农业农村的立法,更多的是行政性法规,一些急需的农村社会建设的法律还没有制定,特别是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还较薄弱。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强农村改革决策与立法的衔接,农村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主动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立法条件成熟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由此可见,完善农村立法体制的具体举措,对依法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目标和任务、确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协调城乡关系、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等方面将起到顶层设计的作用,是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

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完善农村立法体制的具体部署,一要切实转变农村立法的基本方式。我国农村立法的基本方式应由政策方式向法治方式转变。一方面,需要重视立法的价值,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逐步用立法推动取代政策推动,防止政策的不稳定性影响农民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合理预期。另一方面,那些实践证明已经成熟并行之有效的农业决策应当及时上升为法律,使之成为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行为规则或一种价值导向。二要明确农村立法的价值取向。立法要坚持兼顾公平、适当倾斜的价值取向,改变以往城市发展优先的理念,均衡、有序地推动城乡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城乡居民能够均等地享有改革开放的成果。此外,在我国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和农业基础地位薄弱、农民持续增收困难、农业资源短缺,以及开发过度、污染加重的态势下,法律规则的规定应当适当向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倾斜,以推动城乡社会的整体性发展。三要构建完备的农村法律规范体系。除了制定农业基本法,还要在农业生产、农村治理与农民组织等方面制定专门法律和法规,同时为实施与管理“三农”特定行业制定专门的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形成完备的农村法律体系,促进和推动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社会进步与农民权益的保障,使农业农村发展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深化农村执法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包括土地管理、森林保护、植物检疫、渔政管理、畜禽防疫检疫、种子管理、农机监理和农业环境保护等在内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农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促进农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相对于农业立法而言,我国农业执法和执法监督更为薄弱。目前,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都很不规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由于力量薄弱,许多法律法规只好交由事业单位代为执行,农业系统内执法机构众多,但难以形成合力。一些执法主体集执法权与经营权于一身,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既反映出农业执法监督制度薄弱,也说明一些基层干部和部门“重人治,轻法治”,法治观念仍然比较淡薄。为此,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有针对性地作出了具体改革部署,强调要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积极探索农林水利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健全涉农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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