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诚信社会 推动依法治国

构建诚信社会 推动依法治国

摘要:当今社会物质条件相对丰富,然而不少人的精神层面却有所缺失,特别是我们作为文明古国的优良传统——诚信,正在一点一滴从少数人的人性中消失。诚信缺失比较直接的后果就是延缓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同时还提出了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最吸引人眼球的当属“诚信”二字。当今社会物质条件相对丰富,然而不少人的精神层面却有所缺失,特别是我们作为文明古国的优良传统——诚信,正在一点一滴从少数人的人性中消失。诚信缺失比较直接的后果就是延缓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法治的本质是诚信

(一)道德诚信是法律诚信的源泉 笔者认为诚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道德诚信”,一种是“法律诚信”。道德上的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简称为“道德诚信”;法律上的诚信,是指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简称为“法律诚信”。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 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有两个:一是要求当事人以善意、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公平正义的要求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以弥补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努力实现个案处理中的具体公正。

(二)法律诚信是特定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诚信不仅仅是道德原则,也是法律原则,诚信已经成为法律所强制规定的一项义务,法律会根据职业、身份、地位等不同标准,对特定的人规定其必须遵守的具体的信用义务,违背该义务即为违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诚信作为法律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诚信法律义务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律规定中。诚信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对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诚信义务属性集中体现在合同中。合同是市场经济中经济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现,或双方的彼此承诺。合同的履行使他们之间的相互承诺或单方的承诺,上升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约定义务。

(三)诚信是法治的本质 诚信是法治的本质。法治不仅具有保障、促进和维护诚信的要求,而且只有诚信才能加速建立法治。法治不可以没有诚信,没有诚信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拥有追逐利润的本性。当道德的约束在市场行为面前苍白无力、当诚实守信的商业伦理遭人鄙视的时候,要想在这个市场与社会中重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仅仅靠人的良心、人的自觉与自律是不够的。事实证明,市场信用的建立健全离不开法治这个奠基石。人们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信用、维护信用,必须将信用真正地从道义的范畴上升为法律的范畴,通过信用的法治化来提高市场经济领域的信用水平。

二、道德失信的根源就是法律失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问题典型地体现为契约和法律问题。失信行为实质上是调整社会交往关系法律规则的无效或者未被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遵守。 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最高维持者,直接规范了社会中每一个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目前,法律在诚信经济的运行方面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一是因为立法不完备,现有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给失信违法者以可乘之机,通过不正当手段和非法交易谋取高额利润;二是因为执法不严,失信违法者得不到法律的惩治或惩治力度偏小,风险成本低而所得收益高,从而使一些失信违法者有恃无恐,恶化了信用环境。诚信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需要法律制度作保障。 诚信缺失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法律失信。法律是社会诚信与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突破它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信用缺失”。目前,我国制定了300多部法律、800多个行政法规、3万多个规章,涉及各个领域。可以说“有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形成。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具体操作层面上,却出现了法律诚信的缺失。突出表现就是重审判、轻执行,使法律尊严仅停留在一纸判决书上,国家强制力受到严峻挑战,进一步加剧了诚信危机。

三、依法治国必须通过构建诚信社会实现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积极构建诚信社会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就需要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地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社会诚信离不开道德的教化,也离不开法律的威慑。但是对于市场诚信的维护和市场诚信水平的提高来说,都是不足的。我们既不应将诚信寄托在通过教化的变幻莫测的人性之善上,也不应完全寄托在靠事后严厉惩罚的威慑而使其不敢为恶上,而应当还同时寄托在建立一套不给其违反诚信义务机会的法律制度与机制上。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

(二)提升司法公信度,保障法律实施 法治社会要求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作用,其他社会规范在法律的统帅下发挥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是依法治国的总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纲。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泰州市委组织部 朱胤铨)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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