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具体实在的(2)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具体实在的(2)

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必受处理

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处理依据主要包括但又不限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规定。该章共15条,主要规定了6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处理依据。

一是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第50条)。主要是指对中央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的决定等。

二是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第46条)。主要是指散布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意见,如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等。

三是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第46条、第54条第2款)。主要是指以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形式,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

四是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第52条、第138条)。主要是指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等。

五是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第45条、第48条、第49条、第51条、第55至57条)。主要是指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挑拨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反对党和政府等。

六是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第58条)。主要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等规定,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落实“两个责任”必须维护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党的各级组织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职责,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教育。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一案双查”,突出问责,通过问责,把责任落实下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切实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要强化对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深入开展纪律监督,增强组织纪律性,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问题,严肃查处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行为。

党的奋斗目标越宏伟、任务越艰巨,就越要讲规矩、守纪律,统一意志、统一行动。遵守政治规矩是讲党性、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政治规矩,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到政治纪律无小事,严明政治纪律关系党的兴衰存亡。要始终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董芳)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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