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政与公共财政并不矛盾(2)

现代财政与公共财政并不矛盾(2)

所以说,公共财政体制与现代财政制度并不矛盾,而是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是一脉相承的统一体。前者对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属性特征标识财税体制改革目标,表述为公共财政制度;后者对应国家治理现代化,以时代特征标识财税体制改革目标,表述为现代财政制度。

进一步观察还可以发现,二者都是基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税体制、标识中国财税体制改革方向的需要而提出的概念。况且,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参照系,既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做法,也有体制转轨国家的经验教训,当然也包括我国自身财政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显然,这些都属于现代财政制度范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相关部署,其参照系就是现代化的财政制度形态。或者说,就是在立足我国特殊国情基础上,广泛借鉴包括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内的当今世界财税体制的一般规则和基本做法。

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目标的高度概括,无论公共财政体制还是现代财政制度,实际上都是开放性的概念。换言之,它们均是植根于我国国情、海纳百川汲取人类社会文明成果的产物。与此同时,孕育于实践,萌生于实践,专注于实践,立足于实践,与实践如影随形,也是它们共同的突出特点。这意味着,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财政制度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与时俱进的。在财税体制改革目标的标识上,由关注属性特征到强化时代特征,便是一个重要体现。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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