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任在肩
权责对等,才有底气,方显威力。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的进一步加强意味着政府职能部门有了更大的权力,同时也意味着承担起了更大的责任。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这对于完善环境监管机制、落实保障措施,逐步破解环境监管权责不清、体制不顺、机制不全、能力不强、法制不健全等深层次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时期以来,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牺牲环境、危害生态的案例并不少见。环保部门正常的监管执法行为让路于经济效益最终损害的是民生福祉,没有民生为本的经济发展到头来是一场空。《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既不能“不为”,也不能“乱为”,《通知》要求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监管履责的监督。对地方政府的环保监管执法做出了明确要求。
环保监管执法部门担负的责任有了法规、法律上的要求,《通知》明确了依法依纪追究监管不履职、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移送不移送(该受理不受理)等四种监管不作为行为的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倒查机制的建立让一线环保监管执法人员重任在肩。《通知》指出,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且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等4种情况,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环保监管执法,阳光透明是一个主要特点。《通知》要求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阳光执法”主要体现在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强化监管责任追究。
一支精干、高效、专业的执法队伍是攻坚克难的主力军,《通知》要求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能力保障。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同时,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
重在长效
建立长效机制,是实现环保监管执法措施落到实处的措施保障。
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的建立,将进一步提升环保监管执法的权威性。《通知》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网格化管理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以及数字化的平台,将城市管理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为单元网格,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这同样延伸到了环保监管执法工作领域。
《通知》要求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通过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诚信将成为企业的生死线,失信企业面对的是一次违法、处处受限这样高昂的越界成本。
《通知》要求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同时,为做好环保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将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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