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管理法治建设的思考(2)

农村土地管理法治建设的思考(2)

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属性,只能自己使用,不能流转。于此,我们要努力做到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所建房产的使用权一致,同时又为引导农民集约化居住、进城镇居住奠定必要的法律制度基础。根据新农村建设的实践发展,我们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农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置换,但转让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宅基地的置换还要打破乡村集体组织的界限。只有这样,才能引导农民建房向中心城镇集聚、向多层建筑发展、向新型城镇化方向发展,推动农村地区城镇化建设、节约集约建设用地。

发挥村镇建设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引导作用。规划是先导,村镇建设规划对实现新农村建设“村容整洁”的目标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科学的村镇建设规划要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集约居住,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第一,要科学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发展规模和发展空间,合理安排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目的,通过村民大会等民主形式不断修正完善规划。第二,要切合实际,充分了解村镇土地使用实际、自然村落状况、农民住宅整理周期、村镇发展目标,制定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的村镇建设规划。第三,要注重不同规划的衔接,村镇建设规划要与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复垦规划相衔接。第四,要提升规划的执行力,村镇建设规划制定以后,要广泛宣传,使村民家喻户晓,提升规划执行的法制效力,对违规的村民住宅建设要坚决纠正,保证规划执行的权威性。

建立面向城镇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农村土地利用激励制度。结合国家耕地保护、土地整理的要求,建立一套面向城镇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农村土地利用激励机制。特别要强调以人为本,重视经济激励。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操作、各方支持、群众参与”的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国家的土地整理基金、宅基地复垦基金,补贴农民到村镇建设规划的住宅基地建房、以原有宅基地置换房产;鼓励基层政府利用非农建设用地开发的收益设立建设开发公司,先期投入建设规划住宅区的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利用部分资金在规划住宅区、中心村镇建设多层公寓、农民社区,在形成农民社区的过程中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等等;按照农业市场化、产业规模化经营的趋势,引导农民将承包地流转,入股、转包经营,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

(作者: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思想政治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