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长效机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4)

以长效机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4)

肆.逐步形成“一带一路”建设体制化机制化安排

建设“一带一路”,要促进各方在经贸往来、文化交流、能源共享等多领域形成广泛持久的合作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的多边合作机制,创新多边合作方式。在“一带一路”实施进程中,应充分利用、整合和对接现有多边合作机制和平台,如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亚信会议、亚欧会议等。继续发挥沿线各国区域、次区域相关论坛、展会以及博鳌亚洲论坛、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平台的建设性作用。

——完善双边合作机制,有效地进行重大规划和项目对接。与沿线国家建立和完善双边联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现有的联委会、混委会、协委会、指导委员会等双边机制作用,与沿线国家共同推动合作项目实施。对合作意愿较强的国家,双方可共同编制“一带一路”建设合作规划,推动签署合作备忘录和协议,确定双方合作的领域、项目、投资主体等内容,尽早建设一批取得积极成效的合作典型项目。

——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通关机制,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消除投资和贸易壁垒,构建区域内和各国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同沿线各国共同商建自由贸易区。与沿线国家加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海关合作,以及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等方面的双多边合作。推进建立统一的全程运输协调机制,达到“一次通关、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便捷通关目标。推动与沿线国家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标准互认,实现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推进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边境贸易、市场采购贸易等新型贸易形式发展。

——继续深化和利用好现有合作平台机制,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务实合作。通过对有关机制进行补充,加强规则的制定与对接,形成照顾各方利益的柔性联动机制。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好上合组织、金砖国家机制、中国与东盟“10+1”,全面加强“一带一路”下的双边、区域、多边合作机制。

——强化政府间合作交流机制,带动多方面推进“一带一路”的积极性。“一带一路”构想能否实现并持续健康运行,取决于各国参与的内在积极性。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利益诉求各异、国家间关系错综复杂,对沿线国家应一国一策,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做实做细政府间合作。同时,应注重发挥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外智库的作用,有分工地加大国别研究,密切关注各国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反应,收集各国的合作意向、项目建议,跟踪反馈项目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作者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总经济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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