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之治:“四个全面”治国理政的精义(2)

宪法之治:“四个全面”治国理政的精义(2)

依宪立法完善法律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必须坚持在依宪立法的前提下,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立法工作,要坚持以宪法思维布局立法。宪法并非单纯的法律文件,它更代表了一种国家精神,不断完善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发挥宪法在立法体系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为内核,回应宪法保障人权的历史使命。

依宪行政推进行政法治

在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背景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由此,依宪行政的理念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深化与升级。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最高准则。依宪行政,不仅要求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内,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还要求在宪法所确定的权力结构模式下,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依宪司法改革司法痼疾

确保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依宪司法,通过宪法实践回应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确保依宪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应建立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如此等等,通过认真实施宪法,依宪司法,祛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顽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文系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文化传承与区域社会发展”建设项目(PAPD)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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