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之治:“四个全面”治国理政的精义

宪法之治:“四个全面”治国理政的精义

2015年2月2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在中共中央党校开班。在开班仪式上,习近平总书记集中论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逻辑关系,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由此,执政党通过宪法之治达至良政善治就成为其符合逻辑的战略选择。这一战略举措的实施,包括逻辑前提、限权力保权利和立法模式三个层面,以及宪法思维、依宪执政、依宪立法、依宪行政、依宪司法等五个具体路径。

首先,宪法之治确证依宪执政是依宪治国的逻辑前提。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执政党治国理政的行为首先必须依照宪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强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在新形势下,执政党领导人民立宪、行宪、守宪、司宪、护宪,执政党自身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其次,宪法之治以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要义。宪法以对国家权力的构造、配置和限制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增进公民权利而达至有尊严的生活为终极追求。依宪治国就是要制约权力专横,防止权力腐败。宪法可以借由公民表达与民主选举,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财税立宪及其实践,打造廉能政府;依凭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宪法行使职权,形塑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同时,宪法还可以把人民当家做主、自由自主支配生活的诉求制度化、法治化,经由对宪法的忠诚和恪守,达至宪法爱国主义的时代共识。最后,宪法之治构建权利保障法治化的立法模式。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在宪法框架内,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这就为执政党治国理政和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宪法思维统领改革共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表明,法治成为当下最大的政治,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广泛共识,又将法治思维的核心定格在宪法思维上。这就要求从宪法的角度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宪法思维统领改革的社会共识,通过宪法治理解决法治建设所面临的种种难题。

依宪执政达至良政善治

在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履行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强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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