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应创新发展金融组织及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在设立科技支行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加快发展“科技银行”,服务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初创期企业可选择贷款与股权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向“科技银行”长期融资,也可选择通过科技型企业担保风险基金模式进行担保融资。对于成长期的企业,根据企业的投资周期和现金流情况“量体裁衣”,发放与企业相匹配的贷款。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在为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时,将企业销售与现金流回收情况相结合,合理配置贷款期限。以“科技担保风险基金”为平台,筛选、组织一批经营效益好、有市场前景且有真实融资需求的小微型科技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进行担保或保险后,整体打包向银行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服务,如针对科技型企业开发的生产设备提供租赁融资;鼓励租赁公司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租赁资产转让、联合租赁等方面创新,提高租赁资产流动性和使用效率。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以其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为基础,通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以及信用增强,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实现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为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培育发展POP、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消费公司、金融专营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满足科技型企业的多元融资需求。
五是应推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以“众融”促进“众创”。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形态,以交易成本低、服务效率高、覆盖范围广的优势,促进了大众化的投融资,在创造机会、改善公平、缩小收入差距等方面发挥了传统金融体系难以替代的作用,而且可以满足创业创新活动不同阶段资金需求,大大提高可融资质量和效率。在互联网时代,以“众融”促进“众创”,是金融创新促进科技创新的必然趋势和方向。加快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具体意见,加强统筹规划,引导互联网金融加快创新、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特别是从地方立法层面,尽快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业务范围与交易规则等,保证互联网融资行为的合规性和可控性。鼓励先发地区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加强政策扶持,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先机。发挥地方民间金融街作用,探索建设互联网金融服务专区,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街经营、集聚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发挥机动灵活的优势,设计相应产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提供针对性服务。鼓励开展股权众筹、小额创业融资等业务,为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实现创业梦想。
六是应构建社会中介服务平台,营造良好融资环境。致力培育金融中介服务市场。利用各地的区域性金融市场和产权、技术转让交易中心,促进优秀金融中介服务资源聚集,壮大金融中介服务市场。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科技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及时发布科技创新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鼓励各地将原来独立的各种信用平台进行整合,增强金融科技资源的信息共享度。整合工商、税务、海关、法院等部门的非银行信用信息,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强化“信用”的社会影响力。通过各种途径,解决中小微企业创新融资难的信用缺失问题。针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可用于抵押的有效资产少,以无形资产为主的特点,在发展产权交易所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在资产评估、转让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培育高水平的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鼓励支持科研院所、大学等研究机构介入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作者系广东省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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