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报刊社等传统新闻媒体如何转型升级?除了运用新技术手段外,更要注重解决好信息资源问题,即版权问题。这既体现对知识、对创造者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对报社自身正当权益的依法保护。”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做客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就版权保护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新闻报道到底有没有版权
近年来,随着网络、数字技术迅猛发展,未经授权,报纸等大量原创新闻报道被网站、新兴媒体非法使用的情况频频发生。那么,报纸新闻报道到底有没有版权?
王自强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现行著作权法所称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客观事实),不是版权保护的客体。而“新闻报道”不等于客观事实本身,通常是记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这种描述具有主观选择性,凝聚着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他强调,要弄清数字网络环境下传统媒体转型升级的版权问题,首先还得厘清数字网络版权问题的一些相关概念。
一是关于“数字技术”与“数字化”。所谓“数字技术”是指一项与电子计算机相伴相生的技术,即借助一定技术设备将各种信息(包括图、文、声、像等)转化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二进制数字“0”和“1”后,进行运算、加工、存储、传送、传播、还原的技术。而数字化,则是将信息转化为一系列二进制代码数字数据,引入计算机系统进行统一处理的过程。
二是关于“数字出版”与“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所谓“数字出版”是指借助电子技术设备将图、文、声、像等信息通过二进制数字进行存储,并公开传播数字化后的图、文、声、像等信息的行为,包括有形介质(电子出版物,如光盘、数据库等)传播和无介质(有线、无线网络)传播两种形态。
三是关于“数字作品”与“数字版权”。“数字版权”实际上是指在作品数字化过程中面临的版权问题。比如,某报纸在出版传统纸质版的同时推出光盘版(数字化载体),则应重新获取作者光盘版的复制、发行权;如再出无介质的网络版,还需取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
数字网络环境下,传统媒体如何应对转型升级带来的版权问题
王自强认为,媒体的基本功能是传递信息,报纸等传统媒体转型升级的动因旨在顺应时代发展趋势,追求媒体功能的最大化,即传播信息的最大化和满足社会信息需求的最大化。要实现信息传递最大化,必须具备信息传递“高速度、广覆盖、大容量”的基本条件。技术的发展运用,可以解决信息传递高速度、广覆盖、大容量的问题,同时促进传统媒体向更高形态的媒体转型升级。他同时认为,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可以解决信息传播速度、覆盖和容量问题,但不能直接转化为信息本身,信息的多寡来源于人的智力创作行为。因此,传统媒体转型升级除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外,关键还要解决好信息资源问题,即原创版权问题。
作为参与主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长期从事我国著作权立法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王自强认为,传统媒体在版权法律关系中的定位,首先是作品的传播者,是版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使用他人的作品应该尊重作者的相关权利。其次是作品的权利人,是版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报纸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作品的选择和编排作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是报纸这一汇编作品的权利人;同时报纸在办报过程中也采集创作了大量的作品,是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约定著作权归单位时)的权利人。
当前,数字网络技术的运用与快速发展,对传统版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四个打破”上:一是人人都是“麦克风”,打破了传统分工,改变了中国新闻出版单位独享新闻资源和新闻传播的地位;二是打破了清晰明了的作品传播生态,改变了传统媒体的生存环境;三是打破了内容提供商与技术服务商的界限,增强了媒体市场竞争;四是打破了作品交易点对点的传统授权机制,面临着海量授权的挑战。新媒体的冲击,分流了市场,抢占了媒体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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