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律师关系:从隔离到互动(2)

法官与律师关系:从隔离到互动(2)

摘要: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能太亲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之嫌。同时,由于职业上的关联,双方之间的关系又剪不断,不能简单地进行物理隔离。健康的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工作上正当、本质上平等的良性互动关系。

相互学习。敏锐的洞察力、透彻的分析力、理性的决断力、人性的亲和力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引领时代的仁德与风骨。无论法官还是律师,要达到此种境界,都应当在诉讼活动中注意向对方学习,做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共同提高。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尝试建立相对稳定、畅通的交流学习机制,相互听取和交流对司法审判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共同探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型疑难问题;可以定期共同策划或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案件分析,积极开展富有建设性、实用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应该将着眼点放在“如何让双方都依法履行职责”上来。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既不搞庸俗的关系学,也不搞简单的物理隔离。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律师依法自由代理和辩护,法官与律师互相认同、互相尊重,这才是真正解决法官和律师关系问题的关键所在。目前,可以考虑以建立和完善法官与律师之间公开、透明、畅通、合法的沟通交流机制为抓手,通过交流,消除彼此在工作中的猜忌、隔阂和抵触,变双方“互轻”为“互重”,以此构建良性互动关系。

建立正常沟通交流机制。加强沟通交流是构建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前提。可以逐级建立由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官与律师联席会议制度,就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会商,及时解决互动关系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可以建立法官与律师学术交流和业务研讨制度,对新法律法规的理解、本地区多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研究,统一司法标准;可以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合会,系统研究法官法与律师法、法官制度与律师制度、法官文化与律师文化、法官职业道德与律师职业道德等问题,培育和增进彼此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感情认同、理念认同、知识认同。

完善相互尊重、共同提升职业尊荣的工作机制。法院要加强便民建设,通过建立律师办案服务平台、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配置基本设备等方式,方便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方便律师诉讼。法官要注重司法礼仪,更好落实律师的执业权利,把律师作为平等的诉讼参与者来对待。律师要诚信执业,严守法庭纪律,尊重法院和法官,不散布损害法官或法院声誉的言语,以自身的言行影响当事人尊重司法权威。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审判公开和律师执业公开,保障信息对称;加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工作作风建设和司法礼仪建设,通过扎实改进法官和律师的工作作风,切实做到彼此尊重。

完善相互协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法官要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充分发挥律师作用,认真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律师要积极举证、质证和及时陈述处理意见,配合法院做好查明事实和解决纠纷工作。法院要探索建立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律师持由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可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减轻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工作压力,切实解决取证难。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律师参与调解和息诉罢访力度,对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和一些老上访户,法院可与律师联合做当事人的工作,共同实现案结事了。

完善相互监督、确保廉洁的工作机制。相互监督是构建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保证。法院要健全司法效能监察、司法业绩考评、司法过错问责等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健全律师违规违法诉讼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并列入征信系统,进行公开曝光。建立法官与律师相互测评制度,由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组织开展“律师眼中的法官”“法官眼中的律师”调查问卷活动,互测结果可作为对法官、律师评价的依据之一。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相互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建立违纪违法行为相互通报制度。

建立正常、适度、自律的业外交往机制。在业外,不是法官与律师一交往,就一定是在搞不正常的关系。造成这种社会舆论,是法官和律师共同的悲哀。什么时候法官与律师在业外可以堂堂正正地坐在一起,而大家不认为有什么不正常,此时就是法官与律师关系得到规范的时刻。可以考虑由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订法官与律师诉讼外行为规范,就双方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礼仪、自律等作出规定,明确哪些是适当、可为的,哪些是不当或应该禁止的,按照“既适度参与,又不能交往过密”的原则,引导法官和律师在业外建立一种适当的、不存偏见的、自律互重的良性关系。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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