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裂变式贿赂”触发“腐败同盟”(2)

“裂变式贿赂”触发“腐败同盟”(2)

贿赂行为的“裂变式扩散”与“腐败同盟”

尽管对腐败成因的讨论众多,但具体到什么原因导致某些地区或某个部门出现系统性“塌方”,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剖析。在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研究过程中,笔者曾提出腐败裂变式扩散的观点,并指出中国腐败呈现出裂变式扩散形态,腐败不再是偶发的、仅仅局限于基层的腐败,而是在整个政治体制内不断拓展的呈现结构化、组织化特征的系统性腐败。十八大之后对一些地区“塌方式腐败”的查处,可以说印证了笔者提出的对裂变式腐败的分析和判断,“塌方式腐败”是裂变式腐败扩散的直接后果。

腐败作为一种非法的利益交换,贿赂行为是腐败交换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一般而言,贿赂可以分为索贿受贿和行贿受贿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主动向利益相关方索取贿赂的行为;而后者是利益相关方通过给予国家公职人员以财物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公职人员可能主动索贿,也可能被动地接受他人的行贿,索贿与行贿往往相互作用,彼此强化。其中,行贿还可以区分为私贿和公贿。私贿是指个人行为,利用个人财物来俘获公共权力;而公贿则是集体行为,利用公共财物来获取集体收益。在实践中,公贿往往被披上了合法外衣,比如为了争取项目而疏通关系。甚至在一些地方领导看来,这种“疏通”至关重要,不仅要送,还要敢于送、善于送。在私利与政绩的双重驱动下,贿赂不仅会发生在政府与企业、社会之间,更容易发生在政府系统内部,呈现出多维性和扩散性的贿赂,最终成为一种裂变式的扩散。综合而言,贿赂行为的裂变式扩散导致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有多种形态。

腐败风险的规避导致贿赂裂变式扩散形成腐败同盟。对于腐败行动者而言,贿赂行为不仅要实现利益扩张,还要规避暴露风险。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构成了贿赂行为裂变式扩散的内部动力。贿赂行为作为获取利益的方式存在着两种风险,即内生不互惠风险和外生暴露风险。为了应对这两类风险,腐败行动者将自身嵌入于多层次的腐败网络,形成攻守同盟。责任扩散、相互保密、功能互补使得腐败行动者在获得更高安全预期的同时,也获得更强的利益获取能力。腐败行动者会寻求庇护者,主要是寻求组织中领导的庇护,通过与庇护者进行腐败交换,实现利益共享,形成腐败同盟。腐败的非法性质决定了获得其他行动者保护最有效的路径就是让保护者参与腐败,腐败同盟的形成使得保守秘密成为内部共识。

亲情责任与人情债务导致亲情群体演变为腐败同盟。任何公职人员都嵌入不同的亲情与人情网络中而形成群体,而来自亲情群体的亲情责任和人情债务,有时会成为推动贿赂行为裂变式扩散的动力。亲情责任指公职人员对亲人担负着某种保护性责任;而人情债务则是公职人员对恩人、朋友等熟人承担某种报答性债务。当家人、亲人涉入腐败时,责任、人情等因素往往引导公职人员超越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对他们进行庇护。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庇护是当前群体腐败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情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结构化了的交换关系网络,腐败官员身处多重人情关系网络中,背负各种人情债。而公职人员的“负债感”往往成为其腐败的一种重要牵引机制,导致现实中局部地区发生系统性“塌方式腐败”。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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