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改革中的政府作用(2)

金融改革中的政府作用(2)

第三,政府金融规制改革和金融规则相协调。金融规则的公共规制一般由各国立法机构和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等多个部门以多个层级的形式来共同实施,并以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正式规则来表现,对金融业的规制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是其他行业所不及的;中国经济和金融正处于转型过程中,法律规则体系“不完备性”使得金融规则体系的形成路径往往是由政府及其金融专业部门主导,这意味着政府实施的金融规则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金融效率。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实际上包含重要金融规则制定和金融规则执行与监督两部分的工作内容,在新常态下推动政府金融规制改革是中国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重点之一,涉及的内容包括:统一政府金融规制机构的设置、政府内部立规与执行机制相互分离、政府金融规制制定过程的流程化设计(社会参与与评估机制)等。

我国政府金融规则体系已经形成了货币规则、金融监管规则、金融组织规则和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四个层次约4000项的复杂系统体系,这是中国“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政府行政性分权与金融分权逐步形成的;从其内部构成来看,不同规则之间专业要求的差异性所造成的摩擦和冲突是极有可能的,单单依靠现有“一行三会”内部系统是难于协调的。因此,金融工作的内部协调是新常态下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对于现代社会秩序来说,金融规则体系由法律和法规来规范是主要特征之一,但这一规则体系的执行与遵守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如:监管机构的能力与水平、监管机构之间权责的合理划分和监管体系的完备性、司法机关及时和有效的介入,以及金融规则自身的合理性等。其中,金融规则自身的合理性是首要决定因素,金融监管是实现金融规制的重要手段和工具,高效运作的金融监管是实现金融规制根本目的的必要手段。

当前,金融业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互联网金融、金融信息安全、区域金融和构建全球金融新秩序等,政府应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或相应的机制设计对中国金融市场体系中微观主体不能够“提供”或“生产”的部分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五,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与推动中国征信业发展。信用既是金融业生存的根基,又是金融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为弥补中国转型经济中的企业信用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滞后,解决企业与个人的信用报告(“信号显示”)作用不明显等问题,政府应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措施,开展信用信息共享、整合和服务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为完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和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特别是小微金融)提供基础和支持。

经济新常态下,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企业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在完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基础上,政府应通过必要的手段培育征信业的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征信体系,逐步把握国际评级的“话语权”。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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