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如何防范当官“任性”(2)

西方国家如何防范当官“任性”(2)

有限的权力使官员没有专横跋扈的资本

西方国家一般奉行有限政府理论。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有限政府理论崇尚个人自由,谋求建立权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政府,其理论渊源主要是自然权利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当然,这里的政府并非狭义的政府,而是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等。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行政机关的权力日益膨胀,但这并不能否认“职权法定,权力有限”这一基本行政法治规则。其一,行政机关因社会发展、社会需要而扩大了的权力,并不是自然取得的,仍然是通过法律的授予才享有的。社会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是以法律为中介得以实现的。其二,尽管行政机关享有越来越大的权力,但并不能说行政机关可以享有无限权力。任何社会必然有公民个人可自由生存而不受任何权力干预的空间;同时每一个行政机关的权力无论多大,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域,只能在此范围内活动。其三,虽然代议机关常用笼统的法律语言授权行政机关,但也不说明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权力任意行使、任意解释。

权力天性就不是乖巧温顺、规规矩矩的。人类社会的政治实践证明,人民若想幸福,最重要的就是驯服统治者,把他们关进笼子里。美国实行总统制,行政、立法、司法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美国宪法和法律制度的总体倾向是注重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力图通过制度化的机制,将庞大而无所不在的行政权力纳入有效监督的轨道。英国奉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议会)、司法权(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权(政府),三者之间相互制约。这样,不仅国家权力有限,而且,有限的权力相互之间也保持平衡与制约关系,从而使得权力的负能量能受到控制。

许多西方国家对权力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并对政府官员的权力进行了较好的约束,尽可能控制政府官员对权力的使用,从而使得他们能够不至于过于自我膨胀而蛮横霸道。

法治化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着官员的公务行为和生活作风

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对加强公务员廉洁自律、规范公务员公务行为和生活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世界各国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和共同特点就是实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法治化。

美国政府从1993年至2000年进行了一场持续八年的“重塑政府”运动,旨在形成一种既以功绩制和公正为基础、又能够适应管理需要和面向未来的公务员制度。美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制定和实施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国家层面的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道德办公室,二是地方层面的各州、市、地方的议会和政府设立的伦理办公室或伦理委员会,三是民间层面各个协会组织。这种自上而下、多个层次相结合的模式保障了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和落实。

日本也非常重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1999年,日本制定了《国家公务员道德法》,该法对公务员违反职业道德的九种行为及其惩戒处分措施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日本后来又制定了更具体的《国家公务员道德规程》,规定在人事院设置国家公务员道德审查会,在内阁所属各部门设置道德监督官,并赋予其较大的权限,使得对公务员的行为要求更加具体细致,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西方国家一般主张公民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契约关系,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民众并受制于民众。一些国家还非常重视向企业学习,在政府工作中倡导“顾客就是上帝”的管理理念。这对于改进公务员工作态度与工作作风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①郑桐:《“引德入法”:国外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举措》,《红旗文稿》,2008年第4期。

②谢文新:《国外公务员行政伦理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理论视野》,2014年第3期。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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