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检察机关对执行权力机关有监督权

俄罗斯检察机关对执行权力机关有监督权

执行权力机关,即行政机关,拥有的权限涉及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执行权力机关能否严格依法行使其权限,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运用法律手段对执行权力机关进行监督和控制,成为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

俄罗斯联邦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行政违法呈现多发状况。为了实现宪法关于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为了履行宪法规定的关于“承认、恪守和捍卫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国家义务”,为了控制执行权力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的违法现象,《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依据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执行权力机关遵守宪法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职能。

执行权力机关是检察监督的主要对象之一

在《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中,检察长是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是集合名词。它包括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长、市检察长、区检察长、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此外,它还包括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顾问和助理,其他各级副检察长和相应级别检察长的高级助理、助理和负责特别委托的助理,以及各级检察院内各局、处的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高级刑事检察官和刑事检察官(《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54条的立法解释)。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指检察长的活动所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检察长的活动旨在调整与执行法律规定相关的社会关系。既然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必须执行法律的规定,那么可以把法人和自然人(公职人员)执行法律的情况视为检察监督的对象。

具体地说,在俄罗斯联邦,联邦和联邦主体两级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分别设立代表权力机关(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和司法权力机关。在各联邦主体内,区(市)、市镇村两级(相当于我国的县乡两级)实行地方自治,分别设立地方自治代表机关、地方自治长官及其领导的行政机关。依照《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除最高代表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议会)、最高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作为最高司法权力机关之一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之外,各联邦部、国家委员会、局和联邦其他的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监督机关以及上述机关的公职人员,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的管理机构及其领导人遵守宪法和执行(适用)法律的情况,均属于检察监督的对象。由此可见,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对象的范围非常广泛。

在上述检察监督的对象中,联邦和联邦主体两级执行权力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俄罗斯联邦为此专门颁布了行政违法法典就是例证。因此,执行权力机关被视为检察监督的主要对象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在俄罗斯联邦,尽管区(市)、市镇村两级(相当于我国的县乡两级)实行了地方自治,其地方自治机关目前已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但地方自治长官及其领导的行政机关数量众多,拥有的权限涉及本地区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如此,它们还接受执行权力机关的委托,代行执行权力机关的部分权限。因此,地方自治长官及其领导的行政机关被视为广义上的执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对执行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基本领域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执行权力机关实施检察监督的五个基本方向(基本领域):

一是对执行权力机关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情况,执行法律的情况,对执行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所颁布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实施监督。

二是对执行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恪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情况实施监督。这里所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章48个专条罗列的基本权利与自由,还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5条第1款宣布的内容,即“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列举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减少人和公民的其他公认的权利与自由”。

三是对执行权力机关中那些实施侦查搜查、初步调查和预审活动的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上述活动,涉及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与自由。对这些权利与自由的侵犯,会给公民造成严重的不可弥补的损失。这就是为什么《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条第2款将其单列,强调其特殊性的主要原因。

四是对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执行权力机关之一)系统中司法警察执行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依照《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增设第12个司(司法警察司),自1998年1月1日开始工作。从此,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系统内建立起了一个强力机构——司法警察系统。司法警察系统包括三个独立的分支机构:其一,司法警察—警卫系统,负责保障各级法院已规定的活动程序,包括警卫法院,保障法官和诉讼程序其他参加人的安全,以及在必要时拘传证人到庭等。其二,司法警察—执行员系统,负责保证各级法院判决的执行。其三,国际债务执行系统。《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条第2款将其单列,强调其特殊性。

五是对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执行权力机关之一)系统中执行刑罚和适用法院所指定强制措施的机关和机构的行政部门,被拘留、被监禁者羁押场所的行政部门执行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把检察监督的这一领域单列,也是由保障服刑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重要性,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被拘留或监禁时权利与自由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因为与其他公民相比,被拘留、逮捕的自然人,被限制或剥夺自由的自然人,采取措施以维护自己权利与自由的机会较少。所以,检察长的监督活动,可以成为他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应当指出的是,检察机关对执行权力机关实施的上述监督,概括地说是对它们(或他们)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这些监督,在俄罗斯联邦通常被称为“一般监督”。它们是《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所规定检察监督的首要领域,也是主要领域。该监督领域,最明确地体现了由俄罗斯联邦各级检察长所实施检察监督的实质和使命,即“保障法律至高无上,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加强,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及捍卫由法律予以维护的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条第2款)。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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