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是法治之目标

善治是法治之目标

摘要: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善治本身是良法之治。其实质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把法治真正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治民无常,唯法为治。”(《韩非子·心度》)法治追求的目标并非仅仅是获得良法,关键是通过良法之治实现“善治”。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有的阶段政通人和、百业兴旺、路不拾遗、夜不闭户,被称为“盛世”。一般认为,这在历史上算是善治。今天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毫无疑问要从古代的治国理政中吸取经验,承继古代善治的思想,但同时也要关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发展的趋势,深化善治的内涵。

何为善治?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在其发布的《什么是善治?》中,对于善治提出了八项标准,分别为共同参与、厉行法治、决策透明、及时回应、达成共识、平等和包容、实效和效率、问责。笔者认为,“善治”中的“治”包含双重含义:一是指一种治理的方式和模式。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善治本身是良法之治。其实质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把法治真正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二是指一种秩序、一种状态、一种结果。正如菲尼斯教授所指出的:“法治通常是指法律制度得到合法地、良好运作的一种状态”。所谓“天下大治”,指的就是善治,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有序以及国家长治久安。建设一个政治开明、经济发达、人民幸福、国泰民安的法治国家,就是善治所追求的。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略,善治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善治是民主治理

善治的关键是实现全体公民共同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而在现实社会中,民主是此种参与的最佳方式。

民主治理正是我们所说的“善治”与封建社会善治的根本区别所在。“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本质上应当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只有让最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才能在最广泛的范围内汇集民众智慧,提高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并使此种治理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这就要求将民主法治化。

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密不可分。一方面,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才是真正的人民的法治,否则就只是所谓少数人的“法治”。所以,民主是依法治国必备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民主又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都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的。民主的完善必须要通过法律使其制度化和程序化,并由法律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总之,离开民主搞法治,会使法治丧失根基,无法真正建立法治国家;而离开法治搞民主,必然会导致社会混乱无序,甚至出现无政府的混乱状况,也无法真正实现民主。所以,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必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相配合、相协调。

善治是依法治理

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有句名言:“民主的确是一种值得赞美之善,而法治国家则更像是每日之食、渴饮之水和呼吸之气。”这就是说,仅仅强调民主并不能自然实现法治。要实现社会有效治理,需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法治。

依法治理的内涵非常丰富,一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只有通过法律对公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才能真正保障私权利。在此意义上,法治要从根本上约束和限制公权力,为公权力套上“紧箍咒”。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不仅要通过法律约束老百姓,还要约束社会,更要约束官吏,并有效制衡公权力,在私主体受到公权力的侵害之后,法律应当对其提供充分的救济。总之,只有建立法治政府,才能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要利用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有序、长治久安。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通过法治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冲突。现阶段社会贫富之间的矛盾、官民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冲突,应当通过法治的手段加以解决。法治是现代社会化解矛盾、解决冲突最有效的方式。三是要依法保障人权,保障民生,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障民生也是善治的基本内容。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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