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是我们的重大政治优势(2)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是我们的重大政治优势(2)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辅相成建立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了党的领导地位,在总纲中明确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法治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将这两条联系起来看,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在方向上、任务上、机制上、道路上是完全相统一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是坚持党的领导高举的一面旗帜,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高举的一面旗帜。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什么样的方向、确定什么样的任务、形成什么样的机制、行走什么样的道路,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党的领导责任在精神上完全一致。

党肩负领导法治的使命担当要求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则。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遵守法治基本原则是完成领导法治这个使命担当的前提。党领导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科学立法、规范严格执法、保证公正司法、带头自觉守法。党领导法治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更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适用于所有人,而且也适用于一切政治组织。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首先要以身作则,在遵循法治上作出表率。领导科学立法、规范严格执法、保证公正司法的前提是带头自觉守法。

从以上六个方面对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阐述,可以看到党与国家两个层面建设的关联,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相一致,蕴含着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不可分离的内在逻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执政党与法律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党与国家的关系。党通过运用法律的工具价值实现法治的理性价值,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方向,是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没有党的领导,就丢掉了统领之魂,就失去了精气之神。

当代中国必须走法治道路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依法治国从上到下都达到了认识上的高度一致,但在究竟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怎样有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按照哪些规则实行依法治国等问题上,思想观点还存在分歧。一些模糊认识、倾向误导和噪声杂音干扰着法治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国外敌对势力也竭力用恶意的偏见攻击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甚至武断地认为只要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法治,企图移植西方“宪政”那套框架,改变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道路。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方向正确与否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败,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朝着正确方向前进。

毫无疑问,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现代文明有着适用各国的共性特征和客观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顺应现代文明的普遍要求,尊重和体现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但是,普遍性不意味着划一性,共同特征也不意味着没有差异。千篇一律的雷同决不是普遍性的内涵,客观规律并不排斥事物的特殊性,世界各国以各不相同的法治样式表现着特殊性,在法治的普遍要求下寻找和确定国家治理的法治化道路。

任何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都受社会制度的制约,法治体系、法治模式、法治道路是制度的表现形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它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本质区别,也表现为我们独特的政治优势。如果说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文明的普遍要求的话,那么,党的领导就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现特殊本质的内在要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不动摇,坚持二者的一致性不动摇。坚持并发挥好这一重大政治优势,我们才能不断开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境界。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教授,本文系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方向华东师范大学课题组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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