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怎样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这一重要论述,为当前的反腐倡廉指明了方向。

内容提要

权力始终是一把“双刃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及时揭露腐败行为,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在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领域、环节和部位,建立有针对性的权力制约机制,防范腐败的发展蔓延;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靠法治制约权力,使国家机构和公务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确保权力在“刚性”的制度笼子里运行,有效防止腐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这一重要论述,为当前的反腐倡廉指明了方向。

为什么治理腐败要靠对权力监督制约?从人类历史看,权力始终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能被滥用来谋取私利,滋生腐败。列宁指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不受节制的堕落。”古今中外的历史也反复表明,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和监督,腐败就会随之产生,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从我国情况看,在体制转轨时期,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在有些领域还十分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到根本,与权力行使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特别是与一些位高权重者的权力行使约束不住,监督不力,直接间接相关。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不被滥用,就必须抓紧建设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提高权力监督制约的有效性。

及时有效地揭露腐败行为

腐败是一种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现象。腐败心理研究表明,潜在的滥用权力者通常会在收益与风险间进行权衡,如果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揭露,严厉的处罚,腐败获得的好处大于被查处的后果,就容易铤而走险。因此,及时揭露腐败行为,坚决查处腐败案件,不仅可使腐败行为受到应有惩处,得不偿失,而且可起到威慑作用。处罚一个警示一片,可使权力行使者因畏惧受到揭露和处罚而不敢腐。

及时揭露腐败行为,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法律、民主、社会、舆论等体制内外监督,健全举报、信访、质询、听证、监察、审计等制度。要通过制度设计,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群众检举的线索发现腐败行为,为此还应抓紧完善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制度,因为目前的制度规定在设计和执行上都存有过多的漏洞和缺陷,致使举报人和证人屡受打击报复的事例一再上演。要充分发挥舆论媒体在揭露腐败中的作用,特别要健全网络举报受理制度,发挥“网络反腐”的“秒杀”优势。许多高官、实权人物滥用权力,不怕知情者上告,不怕权力机构查处,却怕公开曝光,这充分显示了舆论的巨大威力。还要发挥好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权威机构的优势,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揭露滥用权力的腐败活动。

有效处罚腐败行为,必须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有了新部署,有多名涉腐官员受到及时坚决的查处,例如,雷政富从曝光到被免职立案调查只用36个小时,海南琼中县财政局长公款吃喝两天后被免职,查处力度和速度大幅提升,起到了明显警示作用。同时,也折射出一些地方存在揭露与处罚脱节的情况,比如,有的腐败行为被举报、曝光、揭露,却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受到应有惩罚,有的执法偏软、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内部消化,有的举报在权力部门之间转来转去,甚至七转八转被转到被告的手中,最终不了了之,干部群众对此十分痛恨。因此,提高处罚腐败的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查办机构的支持,增强专项监督的独立性,健全对相关机构的内外问责机制。

责任编辑:覃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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