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

怎样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这一重要论述,为当前的反腐倡廉指明了方向。

加强权力制衡

权力具有扩张性、支配性、腐蚀性的一面,一旦失去制约就可能滋生腐败。哪里的权力失去制约,哪里就可能出现腐败。上世纪80年代,腐败多发生在商品流通、土地开发、建筑工程、工商税务、机关经商办企业等领域;到90年代,腐败发展到行政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出让、金融证券、财政资金、国企改制等领域;进入21世纪,腐败延伸到公共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干部人事、司法等新的领域。要遏制不同领域的腐败,就必须在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领域、环节和部位,建立有针对性的权力制约机制,防范腐败的发展蔓延。

一要合理界定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在体制转轨时期,行政、企业、市场等行为往往混淆不清,权力对微观经济的过多干预,使某些官员有了牟取私利的机会。因此,合理界定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压缩权力配置资源,将有助于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的机会和条件。

二要对过于集中权力进行制衡。腐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一些权力过于集中,不容易关进制度的“笼子”。解决的办法,就是对重要部位和环节的权力进行分解,如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以权制权,形成制衡机制。近年来,执法领域建立收支分开、收缴分离的制衡机制,就对治理“三乱”等问题起到明显效果。对于“一把手”权力超载现象,要通过合理配置权力、严格民主决策程序等途径加强制衡,例如,对工程项目、大额资金、干部任免、改革政策等重大事项,要坚持集体议决制度,防止个人说了算,以民主制约专断,以程序制约擅权。

三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权力的制衡。近些年来,一些部门和人员违纪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现象比较突出,比如挥霍浪费、挤占挪用问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问题,公款消费、奢侈享受问题等,比比皆是,极易产生不正之风乃至腐败。因此,必须加强对随意支配财政资金权力的监督制约,包括实施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健全统一透明的预算控制制度,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的监督;严格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统一财务支出标准和福利津贴标准,消除隐性收入、灰色收入。

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监督,是一剂有效的“防腐剂”。这是因为,在众目睽睽之下,掌权者自然要自我约束,慎重行使权力,如有滥用权力行为也容易被发现;通过“暗箱操作”来谋取私利的腐败活动就很难得逞;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本身就等于扩大了监督主体和力量,这样就可依靠社会公众的力量来监督权力,改变仅仅靠反腐机构来监督权力的格局,形成多数人监督少数人的机制。所以,“透明”是腐败的天敌,透明度越高,治理腐败成效也越大。

近年来,我国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有了显著提高,但也存在着随意性大、参差不齐、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增强透明度,要按“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作出制度安排,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公示制度、新闻发布制度等,以及公共服务事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收费罚款等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都应予以全部公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新闻媒体既是公众获取政务信息的主渠道,也是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可大有作为。要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探索一定区域主要官员或新任主要官员的家庭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为政治廉洁、防治腐败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要抓紧制定政务公开的国家法律,明确公开的范围、标准、限制、方式、时限等内容,为增强透明度提供法律保障。

依靠法治制约权力

依靠法治制约权力,可使国家机构和公务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一旦出现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就可依靠法律手段加以有效的终止、纠正和制裁,这样的权力制约机制,将大大增强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不可违反性,使权力制约获得现实的力量源泉,确保权力在“刚性”的制度笼子里运行,有效防止腐败。

以法治思维和方式防止腐败,将权力纳入法治轨道运行。一要权力法定。对国家机构权力的授予、形成和范围作出实体规定,使国家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不得逾越,否则就是无效权力。二要程序法定。应当抓紧制定统一适用的行政程序法,以保证权力依照法定程序运行,一旦违反法定程序,有关监督机构就可裁定其行为违法,并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要监督法定。抓紧制定和完善《监督法》、《行政监督程序法》、《反贪污贿赂法》等项法律法规,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内容、认定、处罚等,尽可能地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以便于依法监督和查处。四要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无例外。

(作者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覃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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