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公众意见再限行,体现权力谦抑

征求公众意见再限行,体现权力谦抑

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在修法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相比去年年底的第一审版本,大气法二审版本新增23条条款,其中包括“鼓励机动车停车三分钟熄火”、“机动车限行需征求公众意见”等内容。(6月25日《新京报》)

我国专门针对空气污染的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从1987年制定后至今已28年,其间仅在2000年做过一次略微修订。而在此期间,大气污染尤其是雾霾问题开始在我国凸显,并日益成为公众所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法律应时而动,对旧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与社会发展相同步,适应新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和新的问题,无疑具有必要性。

最新一版大气法修订草案较一审版增加了23条条款,新增的条款中,增加了“鼓励机动车停车三分钟熄火”、“要求机动车限行政策需征求意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不实公开最高罚20万元”、“地方政府需就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情况向人大报告”等新内容。可以看出,新增内容都具有非常鲜明的针对性,而在这其中,“机动车限行政策需征求意见”因为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所以最为公众所关注。

在大气污染严重、道路交通堵塞的现实下,机动车限行作为一种治理政策,被许多城市所采用。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型城市,此举甚至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应该说机动车限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缓解交通堵塞,都有着非常不错的效果。也正因为如此,多数公众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但与此同时,争议之声似乎也从未停止过。

比如有人质疑,机动车限行是不是对公民私有财产使用权的一种限制和侵犯?买了车不让开,相当于财产贬值,公共政策不该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再比如,在具体做法上,有些地方也略显简单粗暴,半夜出台限行政策,第二天便开始实施,不给公众一点缓冲时间,也屡遭舆论非议。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冲突,不是因为限行本身,而是因为相关各方基于不同的立场。决策者着眼于限行所带来的公共利益,而公众则立足于个人利益。具体到某一项政策和某一种行政行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免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但从长远来看,两者永远是一致的。这便需要公众让渡一部分私权利,以维护公共利益,最终实现人人受益。问题在于,这种权利让渡不是无条件的,更不是权力强制下的结果,而应经过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上公众自愿做出的选择。

换句话说,机动车限行就是为了取得城市管理的“最大公约数”。一方面,行政决策者必须遵循权力谦抑的原则,与公众进行平等博弈,而非居高临下地视公众为被管理的对象,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政策出台与实施过程中,应当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比如最大程度的信息公开,广泛征求意见,让公众能够有机会参与政策的制定,明晰某项政策的好处与弊端。唯有如此,公共决策才能更加科学合理,才能更好地得到实施和执行,也唯有如此,公共政策才有公信力,才能获得最广泛的公众支持。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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