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与思考】
此次将“医闹”写入刑法,并不是增加一个新罪名,而是明确“医闹”适用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次郑重的提醒,提醒“医闹”的组织者、参与者将会付出代价,同时提醒执法机关对于打击医闹,“有法可依”还要“有法必依”。
当然,严厉打击“医闹”,并不是阻止患者及家属表达诉求,缓和医患关系显然不能以牺牲患者的权益为代价。为此,在打击“医闹”的同时,还应健全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患者维权渠道。打击“医闹”是“堵”,健全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是“疏”,唯有疏通这个制度化出口,“医闹”问题才有望从根本上化解。
打击“医闹”,并不是阻止患者和家属表达诉求,缓和医患关系,不能以牺牲患者的权益为代价。这么说起来,入刑必不可少,但刑法也不是万能的,相比重罚,我们或许更需要健全、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保证患者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权,不会“一闹就让步”,也不会“不闹不解决”。
总之,“医闹”入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明确了法律底线,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促进医患关系方面,除了“底线思维”之外还要有“前端思维”,应该更多地在防止医患纠纷发生、疏解医患冲突上下功夫。首先是要畅通患者维权渠道,在患者遭遇医疗事故、医生医德存在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利;还要健全相应的赔偿和解决机制,应该改革各地处理医患纠纷的第三方机制,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真正能够公平公正解决问题,而不是片面偏袒某一方;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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