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机理与思路(2)

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机理与思路(2)

(三)技术平台支持。L县法院在门户网站上专设陪审之窗栏目,较好地实现人民陪审员库内的随机遴选机制。自系统投入使用后,参与庭审的陪审员随机抽取率为97.64%。

(四)外部保障充分。L县财政从2014年起每年专项预算60万元人民陪审工作经费,实行单独列支、保障必需。

(五)评估体系配套。为有效评估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质量,L县人民法院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基础台账》,将参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民事案件调撤率等指标纳入评估分析内容,提升陪审员事实认定、证据判断能力。此外,L县人民法院还提出了人民陪审工作“99619”目标,即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90%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90%以上、调解撤诉结案率60%以上、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10%以下、案件回访中对人民陪审员满意率90%以上。从实践效果看,这一目标已基本实现。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深化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及克服

但在调研过程中,笔者也发现了一系列较具代表性的问题,值得认真反思。

其一,“公民陪审”与“专家陪审”的区分与结合。在学理上,“专家陪审”并非真正的民主陪审制,而仅具有陪审团裁判的若干技术特征(如法庭并不由清一色的职业法官所组成)。在类型上,“专家陪审”主要包括两类:技术陪审团和特别陪审团,两者均由掌握特殊专业知识的专家所组成,与法官协同判案。所不同的是,前者是常设的合议庭,后者则不是。“专家陪审”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审判以及其他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公允而论,“专家陪审”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意义,可在特殊类型案件中弥补法官在知识上的不足,从而保证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但也应看到,“专家陪审”与“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根本的区别,最核心的区别在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必须以“平民参与”为主轴,既体现了民主的遴选方式,也体现了广泛的遴选范围,如此方可承载提高司法公信、遏制司法腐败的功能。故“专家陪审”可以有,但不能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混为一谈,否则将可能使时下的司法民主化改革误入歧途。

其二,推荐提名与随机遴选的冲突及契合。在国际范围内看,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遴选产生,但也有国家采用推荐提名制。例如德国。在德国,参审员由社会团体或政党提名并推荐遴选。在司法实践中,各政治组织所推荐的候选人数量应为实际所需参审员数量的两倍。德国公共行政部门将指定1名职业法官、1名行政官员及10名值得信任的其他人员组成遴选团队,负责从候选名单中选出正式的参审员。这种做法与中国多数法院的做法类似。但应看到,推荐提名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陪审员的民主性及代表性,削弱了公民参与司法的政治及司法含义,也因此让德国参审制倍受批评。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意识到人民陪审员广泛性不足的弊端,并阶段性地推进人员“倍增”,希冀通过扩大遴选范围以克服“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奇特现象。但从“推荐提名”至真正的“随机遴选”,恐怕是未来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必然走向。

其三,事实认定机制的确立及规范。依照司法改革方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参与事实认定,因此如何确立并规范事实认定机制以辅助“业余”的人民陪审员有序、准确地参与审判工作,这是中国司法实践必须直面的重大问题。而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诉讼案件(除刑事诉讼外,还包括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这加大了普通公民准确进行事实认定的难度。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有效的事实认定机制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首先,职业法官可准确区分事实与法律,并高效解决各种程序性事项;其次,法庭赋予控辩双方更平等的地位、更广泛的权利,裁判者可真正居中、独立进行事实认定;再次,复杂的事实问题可分解为问题列表,辅助人民陪审员进行准确的智识判断;最后,人民陪审员应进行较常态的业务培训。未来,人民陪审员的适用范围可逐步缩小为重大刑事案件。

其四,主、客观评估体系的确立及调整。评估体系既应包括客观指标(司法公正),也应包括主观指标(司法公正的可接受性)。此外,对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准确性的评估应有别于职业法官,各项指标须充分考虑社会情势以及人情常理,而非仅是规范意义上的专业评价,否则便背离了公众参与的初衷。

毫无疑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深入改革,虽是司法改革的一小步,但终究可能成为未来法治中国建成的基石。因此,明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机理、准确把握深化改革的方向将是各试点单位近期最为重要的任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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