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为电信诈骗担责”具有样本意义

运营商“为电信诈骗担责”具有样本意义

老人接了一通从“邮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打来的电话,便稀里糊涂被诈骗了48万元,老人将电信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国内首起电信诈骗受害者向运营商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运营商没有按照约定准确显示来电号码,使得犯罪嫌疑人诈骗得手,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老人损失1万元。(7月24日《京华时报》)

针对电信诈骗,全国人大代表、电信诈骗防控专家陈伟才曾建议受害者把电信运营商告上法庭,以法律压力,倒逼其实施拦截技术,阻断诈骗源头。而广州市民杨先生,成为践行这个建议的“第一人”,其因电信诈骗损失48万元,将某电信运营商告上法庭。虽然法院最终判决运营商仅赔偿1万元,未能挽回杨先生的全部损失,也对运营商威慑力不大,但运营商“为电信诈骗担责”的判例,具有样本意义。

事实上,维护信息用户的隐私权和安全权,电信运营商义不容辞的职责。而现实情况却是,信息用户的这两个基本权益,尚未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对此,各电信运营商要么是漠然处之,要么是束手无策。比如,手机用户无端被诈骗电话侵犯,很可能是个人信息泄露所致,相关电信运营商难辞其咎。特别是,一些不法之徒利用高科技仪器进行新型犯罪,如“伪基站”三五秒就可屏蔽运营商,发百万条短信,致大量用户手机脱网,这足以表明电信运营商在某些方面还“技不如人”,给电信诈骗留下了兴风作浪的空间。

可见,电信诈骗如此猖獗,暴露出了信息主管部门相应的管理政策滞后,电信运营商技术手段缺失,加之电信诈骗违法形式不断翻新,监管工作无法做到及时发现和管控,造成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不仅损害了用户利益,也给电信行业的信用带来不良影响。要知道,电信运营商具备高度信息安全意识和有效的安全措施,被视作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而法律则是打击信息领域犯罪,维护用户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因此,运营商“为电信诈骗担责”,不应止于个案。首先,电信运营商要不断提高技术手段,完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对电信运营商而言,堵住人为漏洞可采用管理手段,而堵住技术本身的漏洞,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使用更先进的技术。这就要求电信运营商要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推广,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安全设备诸如防火墙、VPN、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系统、认证系统等的性能,强化应用数据的存取和审计功能,确保系统中的用户个人信息,得到更加稳妥的安全防护。特别是,一旦有用户遭受电信诈骗,运营商应全额埋单。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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