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生 :中国当代家庭关系的变迁:形式、内容及功能 (3)

核心提示: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社会而言,家庭的发生、演变,既塑造社会的经济、文化和伦理格局,又受其影响和制约。传统的家庭,既是生活单元又是生产单元,现代家庭生产的意义淡化,但其依然是社会关系的核心要素。新中国成立60多来年,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策规定和导向、家庭传统观念传承、社会对工业化、现代化的认知以及人口流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国的家庭关系发生了诸多变化,也呈现出诸多问题,比如:家庭核心化、小型化,主导家庭关系的核心力量由亲子关系转化为夫妇关系,

婆媳关系不同以往。在中国家庭关系中,婆媳关系是重要的一环。亲子为主导的传统时代,父家长制约着儿子的行为,婆婆则是儿媳的直接管束者,家庭生活气氛颇有压抑之感。解放以后,在家庭成员平等倡导和夫妇一体格局形成的过程中,儿媳往往是多子家庭分家的主要推动力量,以此摆脱婆婆的束缚,获得“当家做主”的机会。

而随着时代演进,家庭成员平等意识的增强,婆婆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在多数直系家庭,中老年婆婆不再是指挥中青年儿媳劳作之人,而更多地是自己承担更多家务。不少婆婆甘于家务料理,以便为处于就业年龄的子媳分担一些生活压力。在这些家庭,儿媳已经感受不到“传统婆婆”的威严。特别是独子家庭,父母和已婚子媳能将同居共爨格局保持下去,与这种关系转变有很大关系。但要防止婆媳关系出现“逆转”,彼此平等、相互尊重这一原则不能丧失。

兄弟关系明显削弱。传统时代,为保险起见,一般民众将拥有两个及以上成年儿子作为追求,因而多数家庭有兄弟关系。兄弟关系的重要程度仅次于亲子关系和夫妇关系。在传统伦理中,兄弟之间手足关系的重要程度甚至高于夫妇关系。亲代在世时,兄弟在父母约束下形成一个稳定的经济单位、生活单位和福利单位。当然,父家长去世之后,兄弟分家不可避免。解放以后,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时代,成年兄弟之间婚后分家成为普遍现象,各自组成经济单位和生活单位。按照现代法律,兄弟之间不再有“刚性”的义务和责任。在当代,兄弟关系(包括姐妹关系)的削弱还体现其“生物性”缺位上。它是指人口出生率大幅度降低之后,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不少家庭不仅没有兄弟关系,而且姐妹关系也不存在了。

中国当代家庭关系功能的变动

我们这里主要从代际关系角度,按照前面所概括的中国家庭关系的五种功能类型,探讨其在当代所发生的变动。

义务关系变化。父母义务。就解放以来的中国社会来看,父母养育子女的义务不仅没有减弱,而且有增强的表现,特别是在教育投入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后,子女接受中等以上教育的机会增多,为使子女考上理想的学校,父母加大费用投入。特别是在城市,父母为独生子女的教育花费因择校、课外补习而大幅度上升;父母还是子女所上大中专院校学费和生活费的主要提供者。一些父母为子女出国留学而投入巨资。实际上,上述义务是父母在子女法定受教育年限之外的付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父母对传统义务的一种秉持:即不仅将子女抚养长大,还要为其获得就业技能和成家立业条件再作努力。

子女义务。在中国当代,子女在为老年父母负担赡养义务方面有明显的城乡之别。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处在初步建立阶段,老年父母仍主要靠子女提供赡养费用,不过老年人尽可能延长自食其力的时间,以免成为子女的“累赘”。城市多数老年人有在正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工作经历,可以享受到退休金等社会福利待遇。可以说,对相当一部分城市家庭来说,子女并不需要负担实质性赡养父母的义务,亦即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替代”了血缘关系成员应承担的义务。在父母照料方面,农村各个时期老年亲代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对子女高度依赖。而在城市,多数失能老年父母仍主要靠子女照料,不过雇佣他人照料逐渐增多。可以说,至少在城市,子女对老年父母所承担的照料义务也有所减弱。

责任关系变化。父母责任—操办子女婚事。传统时代,子女婚配由父母包办,包括择偶安排和婚嫁费用提供。解放后,子女婚姻自主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但父母仍是子女婚配费用的主要提供者。在农村,20世纪80年代后,多数父母要为结婚儿子准备新房,而随着时间推移,建房标准越来越高;不断上涨的彩礼费用也由父母提供,成为一项颇为沉重的负担。在城市,就当代而言,福利分房制度取消之后,多数家庭儿子结婚需父母提供住房,或者父母负担购买商品房的主要部分。父母,特别是男方父母将这些付出视为不可推卸之责。这项责任显然是民众对传统习俗的延续,而非现代法律所要求。

子女责任。第一,为去世父母治丧。传统社会,为去世父母等尊亲料理丧事是子代的重要责任。为此往往不惜花费,以致为将丧事办得体面而卖田鬻产。解放后,丧事从简风尚逐渐形成。特别是实行火化的地区,丧事花费降低。但为去世父母治丧仍是子代应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相对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当代城乡居民对父母丧葬活动重视程度有所增强。城市子代用于为父母的治丧费用、购买墓地费用上升;农村一些传统的治丧方式重现,增加了花费。总体看,子代的这一责任在解放后有所弱化。

第二,祭祀去世父母及先祖。传统时代,祭祀去世父母及先人是子代的一项重要责任,特别是在宗族意识浓厚、宗族组织发达的地区,一年之中有多项祭祀活动。解放后,在宗族组织集体中,祠产被充公,祭祀活动简化,但清明、阴历十月初一和父母忌日等祭祀活动仍被保留。对城市居民来说,由于迁移流动,不少人远离祖籍,这项责任较传统时期大大减弱了。

第三,传承嗣续。传统社会以男系为中心的家庭嗣续延绵不断是人们的普遍追求,生育行为中男孩偏好明显。无子家庭则要过继兄弟之子及近支族人昭穆相当者为嗣。解放后,在农村集体经济时代,男嗣偏好观念有所削弱,但并未被消除。由于死亡率降低,生育控制政策实行前多数家庭能实现有子愿望。而计划生育,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推行之后,少生之下有子的可能性降低了,一些地区出现人为干预妊娠和选择性流产做法,男嗣追求是这种行为的主要动因。解放后,城市中不同时期嗣续传承观念相对淡薄,但父母并非没有男孩偏好意识。只是在相对严格的生育控制环境下,追求男嗣的行为受到抑制。

财产继承关系。虽然继承财产为亲子双方的权利,但子代继承亲代的财产是主流。解放前传统时期,财产继承主要是指儿子对父母所掌管家产的继承。因为父母在世时,子代很少或不允许累积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土地和房屋等财产。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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