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完善社会治理体制的经验

发达国家完善社会治理体制的经验

经过长期发展,发达国家在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治理社会,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及企业的权利、义务及活动边界。在这种多元参与的网络化治理模式中,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结构设计、决策程序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都有较为成熟的理念和经验。

建立合理高效的政府分工结构体系。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显著特征是通过政府合理的公共预算支出来满足公众的生活需求。该项职能涉及面广泛,需要由不同层级政府经由分工合作来共同承担。根据国情适用原则、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受益范围原则,不同层级政府承担的管理事权在类型和比重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具体来看,中央层级政府所担负的事权主要集中在社会保护和国家防卫等方面,而公共秩序、社区建设、医疗教育等一般由地方政府承担。许多发达国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机制的要求,不仅从活动范围、政府规模等方面对政府进行改革,而且重视从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等领域对政府进行深层改革,主要改革方向是设置高效合理的社会治理机构,通过推进民营化和社会化让各方面更多地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发达国家在社会治理领域特别注重政府组织机构的合理设计和有机整合。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的社会治理职能在联邦政府层面是经由50多个独立管理机构来执行的。这些机构的部门内部结构设置及下属分支机构设置都充分考虑到资源预算约束和社会治理领域的实际情况,没有统一的组织结构设计模式,但有关部门之间都存在法定的或实践当中约定俗成的协同合作规范,所以很少出现多头管理或管理真空等情况。随着公共服务扩大化和社会治理复杂化,发达国家政府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在其他行政机构数量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作为美国最贴近公众一级的行政层级“特别行政区”的数量从1962年的18323个增加到2007年的37381个。

推进社会治理决策民主化和管理分权化。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下,发达国家在社会治理中更加注重居民参与和决策民主化,通过构建科学民主的社会治理决策程序,完善围绕公共事务的多数表决机制,整合不同阶层的利益要求,扩大社会自治领域,将社会冲突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避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动荡。许多国家逐步开始实行“服务宪章”,譬如法国的公共服务宪章、英国的公民宪章、葡萄牙的质量宪章等。法国政府通过公共调研、公共协商等途径直接向市民咨询意见,通过公众调查和民意测验等方法在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中征集民意。英国的公民宪章则把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的责任、标准和内容公之于众,各政府部门可按照实际情况落实宪章内容,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另外,权力下放和分权化也成为各国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趋势。中央政府对一般性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但由于管理重心太高、管理幅度太大,实际管理效果并不理想,中央政府的集权也会挫伤地方政府的积极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西班牙、日本、法国等国家都顺应分权化浪潮,授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社会治理权限。与中央集权相比,地方分权可以减少社会运行受中央决策失误的影响,有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确保政府决策更加符合地方实际情况,促使地方政府能够选择更适合本地情况的社会计划,有利于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同地方竞争可以促进服务质量的改进。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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