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罚款数量当考核指标,有几分公心

将罚款数量当考核指标,有几分公心

近日,有安康交管部门的辅警向外爆料称,其所在单位下达罚款任务。针对此说法,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回复称,实为按照上级要求的量化考核。

这位辅警的具体爆料信息为:“公安部规定严禁变相给民警下达考核任务,但是交警队每人每月要罚够5500,如果没有完成,就要扣除300元绩效工资和480元的加班费,拿到手只有900 元。”

对此说法,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相关负责人直叫屈,其称根本就不存在下罚款任务的说法,只是大家对量化考核理解有误。但具体误在哪,似乎并没有解释清楚。比如每人5500元的罚款指标是否真的存在?该负责人称,该大队目前实施的100分制考核,是参照西安地区交管部门好的经验,且交警执法过程中形象、仪表规范化、街头缓堵保畅能力等都在考核范围内。但是,即便存在这样的考核,也并不能证明罚款指标的正当性。

事实上,稍稍检索相关新闻即可知,交警的罚款量化考核似乎并不是个新鲜事,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早在2008年,就有媒体报道,深圳2007年全年交通违章罚款总计近5亿元,以全市机动车保有量100万辆计,平均每辆车被罚500元,有的任务完成率甚至高达2940%。有人大代表质疑这种考核办法促使交警罚得越来越多。

交警执法,目的是为了确保正当的交通秩序和安全,而罚款只是手段之一。倘将罚款数量也当作量化考核的目标,尽管初衷上可以理解,但在实际情况中却很容易将之扭曲为事实上的“以罚款为目的”。于此考核目标下,可罚可不罚,自然会偏向于罚,罚轻罚重,自然会偏向于重罚,这无疑将给执法的公平性带来严重的伤害。更大的问题在于,一旦罚款成为交警不得不完成的“任务”,执法本身是否已经沦为一种“创收”?

上述负责人在解释罚款指标时称,“绩效工资的作用就是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干活、不干活总不可能是一个样吧?”干多干少当然不能一样,绩效工资也确有其必要,但对交警的执法考核,并非只能有罚款一项,是否必须将罚款数量列为考核目标才能体现绩效性?具体的罚款额度又是如何确定的?

交警罚款的量化考核受到诟病,同样还与罚款的去向存疑有很大联系。这些年,包括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在内的群体,多次对交通罚款的去向提出了质疑,并要求负责部门及时公开。但相关部门除了回应,罚款金额“全部都按规定上缴了”,并无更详细的公开。这样一种信息疑云状态,很难说不进一步强化了相关方面的罚款冲动,将罚款数额作为量化指标进行考核或是一种必然选择。

对交通执法部门而言,并非不需要工作考核,但鉴于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共性,考核指标的设立,却不仅仅只是部门内部的事,更牵连着公共利益。就此而言,这些考核目标必须首先要经得起公共利益的检验。好的考核,理当是完善执法工作,提升公共权益的双赢。置于这一标准下,将执法罚款数量设定为考核目标,已然难以称得上是好的考核方式。比如有地方人大代表就指出,对正的指标可以量化考核,但是对于抓违法违章数这样的负指标,不能量化考核,不能指标化。

如何制定好的考核方式,考验的还是执法管理部门的智慧与公心。而对于交警罚款指标,公安部相关领导曾明确指出,“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扩大教育面,减少罚款处罚量”。事实上,交通罚款数量与交通执法管理的成绩并不成正比,甚至一些时候恰恰成反向关系。于此而言,那些将罚款当目的,将罚金当成绩的考核方式确实该好好清理和叫停了。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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