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考核不是“执法经济”的挡箭牌

量化考核不是“执法经济”的挡箭牌

有安康交管部门的辅警向外爆料称,其所在单位下达罚款任务。针对此说法,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回复称,实为按照上级要求的量化考核。(8月14日《华商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可事实上,变相给交通警察下达罚款任务,在很多地方依然成为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尤其是一些地方因为警力严重不足,而招聘了大量的辅警,这些人的工资往往要靠“自己挣”才能解决。还有很多地方,实行的是罚款返成的办法,比如贴一个违停单,按照多少比例返成以解决工资。透过此既能解决大量临时工的工资,又能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

且不说大量的辅警有没有执法资格,并成为制定罚款任务考核指标的对象。单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回复来看,其实并未否认罚款任务的存在。把个人的绩效与罚款任务挂钩,使之成为考核指标中的一部分,不是变相的制定罚款指标是什么?以量化考核和借用先进经验作为理由,显然漠视了最基本的事实,无疑在藐视公众的智商。

说直白点,绩效工资当然要用来作为考核,然而考核的内容之中,若有了“罚款量化指标”,就是赤裸裸的在下达罚款任务。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相关人员在回复中说,这种量化考核参照的是西安地区交管部门好的经验,而就在2014年11月,网上曝光一张《交警雁塔大队第四季度11月份专项整治月量化任务分解表》照片,内容显示交警雁塔大队各中队对11月份针对两三轮车、酒驾醉驾、渣土车、走禁线以及违停的量化任务,其中包含罚款数额和数量。此照片引起网友讨论,随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方微博表示,已责令纠正。如此看来,若作为师者的西安都以纠正作为了结,那么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又将以何为参照?

“执法经济”并不鲜见,由此滋生了钓鱼执法、放水养鱼式执法的变种,并成乱处罚、乱收费、乱罚款“三乱行为”的诱因,此现象既为公众所深恶痛绝,又为法律严格禁止。然而在利益的诱使下,“执法经济”可以说是打而不死,治而不绝。以量化考核作为“执法经济”的挡箭牌,一方面说明这种现象的普遍性,让个中人产生了无所谓的心态;另一方面也说明,对这种行为还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尤其是责权利不对等之下,若没有发现则继续执行,若是被曝光则“叫停为止”,如此“自罚三杯”式的处理与责任风险,自然让个中人有恃无恐,久而久之也形成了路径依赖。

从众多网友的回复来看,“见怪不怪”成了一个较为普遍的说法。如此看来,不仅执法部门对此不以为然,连社会公众对此也习以为常。这样的环境对于治理顽疾而实现法治,显然极为不利。唯有针对个案的解决而提供参照范例,并由此增强社会的认同与公众信心,才能让“量化考核”式的理由,不会成为对民意的糊弄。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0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