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场世纪大审判的比较(2)

两场世纪大审判的比较(2)

这两场审判,虽然审判的具体对象不同,纽伦堡审判的是欧洲战场罪魁、德国纳粹的首要分子,东京审判的是中国和太平洋战场的祸首、日本军国主义甲级战犯,但性质完全一致。两场审判有许多相同之处。首先,审判的法律依据相同,具有无可怀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人曾质疑这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单方面审判,故而是不公正的。这显然是荒唐的。因为被告的罪行确定无疑,而审判他们的法庭的设立是合理合法的。早在1943年召开的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上,就宣布“犯下暴行的战犯将被押解回犯下罪行的国家加以惩处”。同年10月,成立战犯罪行调查委员会。在《开罗宣言》中指出:“三大盟国之目的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之侵略。”1945年雅尔塔会议公报中宣布:“要使一切战争罪犯受到迅速和公正的惩办。”其后,在波茨坦会议中三国首脑签署议定书,其中包括设立军事法庭等条款,这就是后来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设立之依据。同年8月8日,缔结惩处轴心国战犯的协定,史称《伦敦协定》,有20个国家加入,规定了军事法庭设立之目的、机构、管辖权等;7月26日《波茨坦公告》第10条规定:“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和消灭国家,但对战罪人犯……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此后又公布了欧洲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以上国际条约、声明、议定书都具有国际的法律效力,表明这两场审判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被侵略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其次,两场审判应用的法律体系相同,都是英美法律体系,被告都配有辩护律师,东京审判中除有日本律师外,还给每位被告配了美国律师;都需要有人证、物证、书证,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符才能定罪。这都说明被告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审判是公开公正的。再次,战犯被定诉的罪名亦相同,都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起诉,这是战犯的共性和特性,与一般刑事犯有很大差别。另外,这两场审判都具有广泛的国际性,继续保持着战时盟国的合作,纽伦堡审判有美苏英法等国参加,东京审判除中苏美英还有印、菲、荷、比等11国参加,这在世界历史上也是罕见的。其中虽有矛盾和斗争,但合作是主流,两场审判的结果和影响都是积极的。

这两场审判也有不同和差异之处。首先,纽伦堡法庭的设立和相关事项,都是按照美苏英法等四国平等的原则,均由平等选举和表决产生的;相比而言,东京审判的大法官和首席检察官都是由盟军统帅麦克阿瑟任命的。其次,纽伦堡审判宣判了纳粹德国的政治领导集团、秘密警察、党卫军等为非法犯罪集团,东京审判则没有涉及政治集团;有关国家元首责任问题,纽伦堡审判中根据宪章第七条规定:“无论国家元首或政府各部之官吏,均不得免除责任或减轻刑罚之理由。”然而,东京审判没有涉及或者说故意回避了国家元首问题,从而使天皇制得以保留。另外,纽伦堡审判中除巴本、沙赫特等被判无罪外,整个审判都是比较严肃和恰当的。相比而言,东京审判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对参与战争的财团没有触动,如鲇川、岩畸、中岛、藤原、池田等均免于受审,有的即使逮捕了,随后又被释放;除28名甲级战犯外,还有多名在中国犯下滔天罪行的战犯,如西尾寿造、多田骏、岸信介、贺屋兴宣等,在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人被处以绞刑的第二天,就被麦克阿瑟下令释放,冈村宁次更是逍遥法外,实施人体活体试验和细菌战的731部队也受到美国的庇护;重光葵、梅津美治郎等虽罪行昭昭却都被轻判,1950年3月7日“第5号指令”后,一些服刑的甲级战犯被释放。重光葵、岸信介等重返政坛。更为可笑的是,有些战犯的辩护文书有的竟来自美国国务院,甚至还有马歇尔的署名。被判处绞刑的广田弘毅和土肥原贤二等人的上诉书,竟然送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甚至还以5:4同意上诉。以上这些表明,东京审判远比纽伦堡审判不彻底和缺乏严肃性。造成这一缺陷的原因,显然是由于国际形势发生变化,东京审判拖的时间长达两年半之久,那时冷战已经开始,美国抛出了杜鲁门主义、马歇尔计划、对苏联实行乔治-凯南提出的遏制政策,美国加速扶植日本,因而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种种包庇,产生了上述诸多缺陷。

历史是最好的清醒剂和启示录。回顾和思考这两场世纪大审判,可以看到,德国勇敢地正视、反思历史,采取悔罪、赔偿等实际行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谅解;而日本右翼政客却一直歪曲和否认侵略历史,不认罪、不道歉、不赔偿,在右倾化道路上越走越远。究其原因,与东京审判的不彻底性有着密切关系。

(作者为特约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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