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其重大意义在于把党委的领导责任和工作推动、实施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突出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和巡视要实现全覆盖。这些改革创新措施,有利于强化纪律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
反腐倡廉工作布局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密融合在一起,寓于其中,对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起到重要政治保证作用。
(作者为:黑龙江省纪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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