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国际追逃合作: 困难、问题与对策 (2)

反腐败国际追逃合作: 困难、问题与对策 (2)

我国在国际追逃合作中的不足之处

虽然我国已经与39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是,与腐败案主要外逃目的地的发达国家缔结过引渡条约的并不多,引渡条约关系的欠缺有时构成我国境外追逃的法律障碍之一,尤其是对于美国、荷兰等在引渡问题上持“条约前置主义”态度的国家,引渡合作的可能性目前基本不存在,从而使得逃犯有空可钻。对现有国际条约资源利用率低,也是我国对外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不足之处。在境外追逃中,我国主管机关比较习惯于通过警务合作查找、缉捕和遣返逃犯,不大善于运用双边引渡条约或多边公约引渡条款打好法律仗,借助引渡诉讼获取国际合作。例如,近年来,法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4件,我国向法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只有1件,而在法国司法部逃犯数据库中,受到通缉的中国逃犯则有一百余人。从工作机制看,我国目前主要依靠中央主管部门处理国际刑事合作案件,省以下刑事司法机关尚未充分发挥境外追逃办案主体的作用,对国际刑事合作的规则和被请求国法律制度缺乏足够了解和研究,一些司法合作请求材料不合国际规范,或者支持请求的证据材料存在明显漏洞,导致相关请求被外国主管机关束之高阁或者在庭审辩论中被驳回。此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重追逃、轻追赃的倾向,也不利于对外逃贪官非法经济来源和负隅顽抗资源的切断。在开展“劝返”工作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和司法解释,某些认定逃往境外人员自首的特殊标准尚未得到确定,在认定接受劝返者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或自首问题上各地司法机关做法不一;在“劝返”过程中随意承诺或者事后不遵守承诺的情况时有发生。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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