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国际追逃合作: 困难、问题与对策 (3)

反腐败国际追逃合作: 困难、问题与对策 (3)

加强制度与能力建设,编织追逃恢恢天网

我国反腐败境外追逃工作应当着力开拓与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关系。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属于国际司法合作,一些外国领导人所表达的积极政治意愿取代不了对相关法律程序的适用以及合作规则的遵循。在依托国际法和有关外国的法律制度开展合作时,我国公安、检察、法院、监察、司法行政、外交、反洗钱等主管机关应当协调一致,整合国内各主管机关的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省以下办案机关的能动性并提高国际合作的办案能力,及时应对和化解遇到的各种困难与问题,形成办理涉外案件和寻求国际刑事合作的合力。对于外逃的腐败分子,在追逃时同样应坚持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劝返多管齐下的方针。对于那些在逃匿地已获得合法居留身份的外逃人员,应注重查找其采用作假、欺诈手段获取移民身份以及通过洗钱手段向当地转移资产的证据,使得当地主管机关能够对其采取法律行动,吊销其合法居留身份,追缴其赖以生存和对抗引渡或遣返的非法经济资源,创造将其遣返或引渡回国的条件。拓展与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关系,更加需要树立和维护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形象,提高国际社会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的信任度。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充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切实遵守公正司法的各项准则和证据规则,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并在立法上“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同时,我国应当尽快出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广泛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供必要和有效的法律依据,担当起一个大国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腐败犯罪中的国际合作责任,努力使我国与发达国家的追逃追赃合作朝着互惠、双赢的方向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①黄风:《建立境外追逃追赃长效机制的几个法律问题》,《法学》,2015年第3期。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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