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年期保护”入法更要落地
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实际上,女性在更年期心理与生理变化很大,严重的甚至影响身心健康,因此女职工对更年期的被保护欲望更加强烈。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山西省率先将“更年期保护”概念引入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把传统的“四期”保护拓展为“五期”呵护。
“更年期保护”入法一小步,女职工权益保护一大步。虽然条例中只有短短的一句话,却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尊重和人性的关怀,有力填补了传统“四期”保护的不足,为广大女性提供了全方位立体式的保护。无独有偶,正在制定中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拟将“更年期可申请换岗”写入法律。显然,“更年期保护”正在成为社会共识,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跟进立法,这无疑是广大女职工的福音。
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更年期”女职工如何保护是个问题。回顾《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立法,就是权益博弈平衡的过程。最初提交人大初审的条例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到了后来的征求意见稿中,“经本人同意”的字眼不见了,“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变成了“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相比之下,最终公布的条例表述更为科学合理,兼顾了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双方权益。
立法就是对现实的沙盘推演,相关条文几易其稿,折射出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的知易行难。条例公布后,还有一系列现实问题摆在面前。比如,不需要“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如何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会不会变成穿小鞋、坐冷板凳?一些单位会不会故意刁难更年期女职工,愿干就干,不干走人?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三年有余,但真正按照规定执行的单位并不多见,少数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甚至形同虚设。因此,有关部门必须正视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在“更年期保护”入法后解决好落地生根的问题。这就要求,工会组织要扮演好“娘家人”的角色,组织更年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妥善解决换岗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及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以此敦促用人单位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落地生长”才是关键
《条例》明确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经过前期的调研,条例对于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的初衷良善,规定细致,流程清晰,但距离真正落地生根还有两个方面的现实问题值得关注。
一方面,更年期综合症虽说普遍,但提到病症上来说总归是个体化的事情,换句话说,女职工是否愿意将隐痛公之于众换来岗位的轮换,在目前看来起码还没有到全面开花的程度。更直白地讲,更年期是个难逾越的坎,但跳来跳去主角还是女职工自己。默默承受的背后是观念的束缚与羁绊,所以对更年期女职工的关爱与呵护显然更具技巧性,大张旗鼓地岗位调整是个策略,但如何更加温和平稳地过渡,让女职工既体会到单位温情又感受到对个人隐私的尊重,这是一个需要深思和实践检验的深沉话题。
另一方面,企业与职工间的主客关系同样是个绕不开的话题,所谓的主人翁意识依然被企业的主导地位掩盖。囿于此,一旦女职工的更年期权利被侵蚀,指望职工去举报维权不是没有可能,但往往被更多的担忧阻隔:企业会不会给小鞋穿、晋升是否无望、是否当了出头鸟……诸如此类,忧虑不断。因此,作为职工娘家人的工会显然要担起责任,一方面倾听女职工权利诉求,同时需要化被动服务为主动作为,深入一线,还职工看得见的尊重和权利。
当然,劳动监察、保障部门亦需要同步给力,法律法规的顺畅实施需要执行部门不打折扣地落实,更需要监督单位有力度地检查。放大更年期保护效应亦需要女职工更新观念,既然法规即将生效,那就要用好这把刚健有力的武器,敢于维权,这样才能把“女职工更年期保护”这样的“首提”与“亮点”真正凸现标杆和引领作用,让女职工保护这样的议题从讨论回归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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